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范猛与陈敏是夫妻,陈敏与陈丽是姐妹。涉案房屋原为公有住宅,承租人为范猛,出租方为A单位。
2007年12月26日,范猛与A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由范猛出资61248.97元购买涉案房屋。上述房屋买卖手续及购房款交纳事宜均由陈丽办理。
2008年6月4日,范猛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范猛。
2015年1月,陈丽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确认陈丽与范猛之间关于涉诉房屋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2、判令范猛协助陈丽办理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陈丽诉称:范猛、陈敏曾与陈丽达成口头协议,由于陈丽多年来一直对范猛、陈敏母亲及儿子的照顾,便将涉案房屋一直由陈丽居住使用,范猛与陈敏不再收回,等到该公房进行房改时,由陈丽出资购买,该房屋归陈丽所有。
2007年12月25日,因房管所不同意购房合同由陈丽直接签订,陈丽以范猛的名义与房管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我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此后,陈丽一直在涉案房屋内生活至今。范猛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挂失,并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然后起诉陈丽要求腾房。故陈丽提起本诉。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二、法院审理
被告范猛辩称:涉案房屋为范猛婚前承租的公房,房改后由其一人出资购买,陈丽与范猛之间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不同意陈丽的诉讼请求。
关于由陈丽办理购房手续的原因及购房款实际由谁支付的问题,双方陈述不一,陈丽称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故由陈丽办理购房手续并实际支付购房款;范猛称因其当时要出国,所以委托陈丽办理购房手续,购房款由范猛在出国前留给了陈丽,由范猛实际支付。对于双方的上述陈述,均未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为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且购房款由陈丽实际交纳,其提交购房款缴纳证明书一份,该证明上加盖有A单位房管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09年4月23日。对于该份证明,范猛表示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2009年并不存在A单位这个单位,证明从形式上看是先盖的章后签的字,日期为手写,不符合常理,如果是打印的应该打印当天的日期,A单位没有权力出具此证明,证明原件为半页纸,另一半陈丽也应该出示。
诉讼期间,为核实购房款缴纳证明书的真实性,法院至A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经核实,该所工作人员表示购房款缴纳证明书不是该单位出具的,上面加盖的A单位房管专用章在2007年企业改制以后就作废了。
陈丽另提交署名为“陈敏”的情况说明一份,范猛对该说明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陈敏本人未出庭作证。
陈丽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票据、供暖协议及房产证原件等均为其持有,以此说明其借范猛名义购房。范猛称其将证件原件保管于涉案房屋,另因其子落户及入学时需要的证件曾一并交予陈丽,委托陈丽办理,故证件在陈丽处。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陈丽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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