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诉称:2004年9月,原告借被告之名购买了石景山七号住房。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该住房满5年后,被告将原告借名房产过户给原告,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6年9月,原告以被告之名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交购房尾款、维修款、契税、土地出让金、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一系列费用,并办理了各项手续,然后开始进行装修,2009年5月入住至今。同年被告到开发商领取房产证并交给原告。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拒不配合。现房屋已满5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借名买房双方订立口头协议有效;2、判令诉争房屋产权归朱某所有;3、判令判令被告办理诉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产权人登记过户至朱某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冷某辩称:原告对房屋不享有产权,与被告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签订购买诉争房屋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冷某以自己名义让原告购买,须征得其爱人同意,而其爱人没有这方面的承诺。且购房合同及相应票据均是被告名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魏某述称:涉案房屋是魏某和冷某婚后购买,房屋完全是自己申报审批,且是婚后购买财产。魏某不知道朱某和冷某有什么借名买房的事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石景山七号房屋原为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朱某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供暖费、契税缴款书、土地出让款缴款书、交纳房款发票、专项维修基金收据现均在朱某处。朱某另提供银行存折以证实房款系自其账户中交纳。此外,朱某提供了手机短信息、冷某之母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朱某与冷某的借名买房事实。房产律师在线免费解答
被告及第三人对于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并提供了魏某的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证据,以及冷某之父证人证言等,及朱某住房情况查询等证据,以证实朱某与冷某仅为借贷关系。
2013年1月,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朱某一家自2009年1月至今在诉争房屋内居住。
另查,冷某曾起诉朱某至法院,请求朱某腾出诉争房屋。该民事判决书认定:冷某与朱某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朱某系依据双方有效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而占有、使用房屋,其依法属于有权占有,故双方应先解决借名买房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纠纷。对冷某要求朱某腾退房屋的请求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冷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朱某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变更为朱某所有。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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