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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婚姻期间父母借名买房财产归属的认定

2024-04-06 04:21:57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陈某诉至法院称:陈某与王某于一九九六年登记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并自二零一一年十月起分居生活,该状态持续至今。二零一四年十月,陈某起诉请求判决与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发现王某已将涉案楼房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过户到其父亲王某某名下。楼房系陈某与王某在二零零五年七月购买,有共同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转让房屋时应征得陈某的同意,其个人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且买受人为王某某。王某某明知陈某与王某之间已出现感情问题,而购买该房产,明显存在恶意。王某与王某某之间的转让行为已严重损害陈某的利益,故起诉:要求依法确认王某与王某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诉称:二零零六年以前,被告与王某口头约定,借用被告王某名义购买涉诉房屋,以被告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二零零六年以王某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购买了顺义区十号房屋。被告王某代为支付了款项,王某某承诺将房款偿还给王某。二零一零年五月,我给付被告王某涉诉房屋价款。同年六月签订《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协议书》,约定我为涉诉房屋所有权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过户至我名下。因此,我应为涉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被告王某辩称:二零零六年,我和父亲王某某协商以我公积金名义购买一处住房。我认可涉诉房屋归我父亲王某某所有。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 王某某、王某系父女关系。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王某名下。二零一一年七月王某偿还全部银行贷款。二零一一年十二月,王某与王某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售予王某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涉诉房屋登记于王某某名下。房产律师在线免费解答

  二零一四年十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王某自二零一一年十月起分居生活,故要求判决与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中,王某与王某某主张双方之间是借名买房,为将产权办理至王某某名下,所以才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其与王某于二零一零年六月签订的《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照片、银行转账凭条等。另,王某在法院审理中认可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某名下,陈某并不知情。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陈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五、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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