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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将夫妻共同房产遗赠 继子女起诉能得到吗?

2024-04-06 04:21:5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向东、李向阳、李向强、李明锐、李明星诉称:我们五原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均系李景明与陈倩夫妇的子女。李景明与陈倩离婚后,我们都随父亲李景明生活。1951年,李景明与王湘琳再婚,当时五原告均未成年,由李景明与王湘琳共同抚养长大。李景明与王湘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1997年4月30日,李景明因病去世。2002年10月9日,继母王湘琳因病去世。我们父母留有101号房屋一套,故101号房屋应当由我们五原告共同继承。继母王湘琳虽留有遗嘱,将该房遗赠给被告。但被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接受遗赠的时间内作出接受表示。故,我们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北京市X区101号房屋由五原告继承,归五原告共同共有;2.要求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王焕里辩称:五原告称我未在法定时间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王湘琳在老伴李景明逝世后的生活一直由我照顾,而五原告身为继子女,自其父离世后对继母王湘琳未尽赡养义务,故王湘琳于2002年元月1日留下遗嘱,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2002年10月9日,王湘琳去世,我全程操办了老人的后事。后于2002年11月16日,在遗嘱执行人的见证下,我签署了“接受王湘琳姑姑遗赠房产的声明”,至今一直居住在受赠房屋内。上述事实表明,我接受遗赠的时间完全符合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故我请求法院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三、审理查明

  李景明与王湘琳系夫妻,李景明系李向东、李向阳、李向强、李明锐、李明星之父,王湘琳系李向东、李向阳、李向强、李明锐、李明星之继母。李景明于1997年4月30日死亡,王湘琳于2002年10月9日死亡。1996年8月14日,101号房屋登记在李景明名下。

  李景明生前留有《预嘱》一份,内容为:“我一生清廉,微薄积蓄,住房,书籍等遗物留于湘琳,以做纪念,使其安度晚年。李景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2002年1月1日,王湘琳书写《我的遗嘱》,内容为:“我迈入晚年,日常生活都由王勤和王焕里一家照顾,承欢膝下。现住房一个单元,赠与王焕里。”原告申请对《我的遗嘱》正文及签名是否为王湘琳书写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我的遗嘱》正文与签名与样本中的字迹系是同一人书写的。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向东、李向阳、李向强、李明锐、李明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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