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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男方婚前出资购房虽登记在女方名下,但该房产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024-04-06 04:22:16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李×诉称: 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在纠纷中陈×多次殴打李×,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的财产,已约定全部归李×所有。诉讼请求是:1)、准予双方离婚;2)、确认涉案房屋系李×个人财产;3、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所有。

  2、被告辩称

  陈×辩称: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分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陈×同意离婚。现李×居住的涉案房屋是陈×母亲向亲属借款所购买,不同意归李×单独所有,请求依法分割双方的财产。

  二、法院查明

  双方于2010年12月相识,于2012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于结婚登记前的2012年2月15日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价款为96.6万元,营业税为45964.18元,个人所得税为8207.89元。购房款中有1015300元由陈×亲属通过银行转账至陈×名下账户后由陈×交纳,剩余23000元通过李×名下银行卡转账至陈×名下账户后由陈×交纳。该房产于2012年2月1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人登记在李×名下。2013年8月26日,双方取得了公租房一套,年租金为38556元,该房屋的承租人为李×。审理中,李×提交了陈×的保证书、道歉信、承诺书、协议书,证明陈×从2012年开始有打骂李×的行为,并向李×承诺如果再发生上述行为,陈×将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向李×追索房产权益。陈×认可其真实性,但主张系在李×逼迫下书写,不认可其效力。陈×主张分割李×名下存款16万元及金饰品,李×否认存在该款项及金饰品,陈×就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另查,双方在婚前选购涉案房屋过程中,是由李×与售房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从陈×账户中向售房人支付的全部购房款。该项房屋现由李×居住使用。2012年8月11日,陈×向李×出具保证书一份,内容为:陈×保证不再向陈×吐吐沫,不再发生彻夜不归的情况等。如有违反,由李×处罚。2013年11月10日,立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有,陈×承诺不再打骂李×,陈×若违背承诺,家庭所有财产留给李×,陈×搬出,房屋由李×单独居住等。陈×在该协议书签名并书写“同意”。2014年3月1日,陈×向李×出具道歉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我打人骂人不对,一个月不回家不对,发誓痛改前非,恳求李×给我一次机会,如要再犯,任由李×处罚。2014年3月5日,陈×在李×起草的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的主要内容为:陈×承诺真心爱护李×,若发生打骂李×(打一下也算),或者辱骂李×,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义务的,陈×向李×承诺自愿放弃陈×的一切财产与权益给李×,包括但不限于:1)、陈×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给李×,2)、陈×不向李×追索任何房产权益或者要求补偿。双方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单方行为产生的债务不涉及对方,致对方损失的应予赔偿。共同债务须有双方签字的书面证明。2014年4月26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再次发生吵打,纠纷中双方均有伤。李×经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右腕正侧软组织损伤。陈×经某卫生院诊断为:左上臂皮肤擦伤,多发软组织损伤。房产律师哪个好?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李×与陈×离婚;

  2)、涉案房屋归李×单独所有;

  3)、公租房屋由陈×承租使用;

  4)、陈×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房屋押金一千五百元;

  5)、驳回李×、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1)、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2)、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

  3)、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陈×经济补偿款五十万元;

  4)、驳回李×、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陈×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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