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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性认定发生的房屋权属纠纷可以通过起诉解决吗?

2024-04-06 04:22:18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刘某诉称:1993年10月13日,我与张某就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涉诉房屋及树木两颗,签订了《卖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2011年,该《卖房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之后我村进行旧村改造,我所卖房屋及院落作价共计2888044元,该款项全部由张某领取。我认为张某在获取适当补偿后,应将剩余部分返还我。我请求法院判令:1、张某向我支付昌平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补偿款的50%份额,计1444022元;2、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2、被告辩称

  张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我经过多次诉讼,判决查明的事实当中,已经明确查明原告并不是北京市昌平区某村的村民,也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要求张某给原告折价或者补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1993年10月13日,刘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了《卖房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涉诉房屋及树木两棵的产权卖给张某,价格为1.2万元。当时的昌平县公证处对双方的签约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签订《卖房协议》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张某在购买上述房屋之后,在房屋所在的院落内又新建了房屋及门楼等。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2011年3月,刘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买受的房屋返还腾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16日,判决双方于1993年10月13日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1、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判决确认***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年民事判决确认***;

  2、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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