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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浅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

2024-04-06 04:22:22 0

  案件回顾:

  2010年1月15日,刘某与供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所有的门面房一间租赁给刘某经营,年租金为8000元,支付期限为每年1月20日前,租赁期限为3年。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合同签订后,刘某按约向该公司支付了租金。2012年2月,供贸公司由于资金紧缺,决定将该门面房出卖,并向社会发出拍卖公告。同年5月齐某以1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此房买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齐某将房买下后,打算自己在该店面经营,遂要求刘某尽快搬出,遭到拒绝,齐某遂以刘某侵犯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立即从该店面搬出,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供贸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承租人的刘某依合同约定取得了房屋的租赁权。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承租人刘某仍享有租赁该房屋的权利,并未侵犯齐某的房屋所有权,遂判决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此案涉及到“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规定说明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因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导致租赁合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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