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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于房屋的产权有何权利及其责任?

2024-04-06 04:22:24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许某诉称: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许某甲与王某于2006年3月2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许某甲系兄弟关系,原告父亲许某乙、母亲刘某分别于1994年、1996年去世,留有密云区某涉诉房屋及院内民房四间。2006年3月27日,被告许某甲与被告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某涉诉房屋卖与被告王某,被告王某不是本村村民,系密云区村民。被告许某甲出卖房屋时原告许某年龄尚小。现原告许某认为某涉诉房屋属于父母遗产,被告许某甲无权自行处理,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许某甲辩称:2006年的房屋买卖协议确实是我与王某签订的,签合同时间不长王某就住进去了,房款都交给我了。我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王某辩称:2006年,许某甲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原告知情,因此不存在不知情问题,并且合同已经履行。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原告不是合同相对人,原告方无权作为原告起诉,原告可以行使撤销之诉,但已过了诉讼时效。购房款系我出资,当时第三人尚未结婚,我当时找不到王某甲,我买房第三人没有出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

  二、法院查明

  许某乙、刘某均系北京市密云区村民,共育有许某、许某甲两名子女。许某乙与刘某均已去世。1994年7月9日,许某乙经申请在北京市密云区某涉诉房屋新建房屋四间。2006年3月27日,许某甲(甲方)与王某(乙方)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将民房一套,座落在密云县,建筑:四间正房,四间南倒座,西至园子外墙,东至桥,卖与乙方,双方议定卖价人民币陆万元整;二、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付款方式付款,乙方应于2006年3月27日一次性将全部房款人民币陆万元付给甲方等内容”。被告许某甲、王某均认可房屋买卖协议的真实性。

  王某与王某甲系父子关系,王某甲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王某甲系北京市密云区村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甲、张某称其系房屋买卖协议书的实际出资人,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准许。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确认被告许某甲、被告王某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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