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孙京洁辩称:朝阳区X街道201号房屋原是以我名义承租的公房,后因缴取暖费等手续上的事,我暂时变更承租人为我儿子被告李肖良。后,该房参加房改可以购买,我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以我名义购买,由我支付购房款,实际所有权人是我,被告有义务随时协助我办理过户。后被告结婚,其私自将该房产加董艳(其妻)之名,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判令李肖良、董艳将北京市朝阳区X街道43号楼二层201号房屋过户至孙京洁名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董艳辩称:(一)涉案房屋系李肖良与董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房价折算了双方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京洁支付房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二)孙京洁和李肖良系母子关系,两人签订的《协议书》和《保证书》属于无权处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涉案房屋始终由董艳与李肖良占有使用,孙京洁系原承租人,不具有借名买房的合理性。
被告李肖良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李肖良系孙京洁之子,李肖良与董艳系夫妻。
1984年2月11日,孙京洁取得×号房屋的产权。1992年11月17日,孙京洁与X住宅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将×号房屋进行拆迁,并将孙京洁安置于涉案房屋。1995年7月4日,孙京洁与北京市X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孙京洁承租涉案房屋。2001年3月10日,李肖良与北京市X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由李肖良承租涉案房屋。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2012年2月9日,李肖良作为买受人与北京XX置地投资发展公司《成本价出售共有住宅协议书》,约定李肖良以总价73198元购买涉案房屋。当日,孙京洁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支取73198元。2013年1月14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李肖良名下。
孙京洁提交两份协议,一份为2001年1月20日李肖良签订的《协议书》,主要内容为涉案房屋承租人改成李肖良的名,但涉案房屋还是孙京洁的,如孙京洁认为有必要,李肖良必须无条件把名字改回来。另一份为2012年1月27日的《保证书》,内容主要为李肖良认可涉案房屋由孙京洁出资购买,购买后产权归孙京洁所有,保证房本下来后将涉案房屋的名字改回孙京洁名下。李肖良认可上述两份协议的真实性,董艳不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
另查,孙京洁于2017年10月17日已通过北京市购房资格核验。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李肖良、董艳将北京市朝阳区X街道201号房屋过户至孙京洁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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