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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屋借名购买后,被借名方违约引发的纠纷案件

2024-04-06 04:22:3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蒋某诉称:原告蒋某与被告吕某二人系朋友。2003年,被告吕某所承租的宣武小区66号房屋腾退获得住房补贴,被告使用该补贴加上自己的全部积蓄购买福临小区一套房屋,因被告吕某已无力再负担另一套房屋购房款,故将其名下剩余的一套购房资格赠与原告蒋某。原被告之间达成借名买房的一致意思,被告同意由原告出资购买潘家胡同66号房屋,并承诺在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时,积极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合同及其他所有手续全系原告一人办理,被告吕某从未参与。涉案房屋购房款系原告独自支付,交房后由原告装修并入住房屋至今。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而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吕某配合原告蒋某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

  2、被告辩称

  被告吕某辩称:原告所属并非案件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从未就涉案房屋的借名购买事宜达成过一致意见,二人并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当认定为被告的合法财产,被告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涉案房屋购房款确系原告支付,但该行为是原告代被告垫付房款,原被告之间应当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再者,因涉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屋,因其购买资格专属性的特殊性质,原被告之间即使存在借名购房的协议,该协议也应当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协议。另外,原告蒋某名下另有一套房产,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屋的资格。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第三人叙述

  第三人张某述称:第三人张某与被告吕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现因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且二人的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涉案房屋购买于第三人张某与被告吕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第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应为被告。涉案房屋系第三人与被告共同申请购买,该房屋系贷款购买,第三人对于首付款、贷款均有参与出资。原告蒋某确实曾垫付部分购房款。第三人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并不知情,如果确实存在借名购房事实,则被告属于无权处分,而因涉案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并未转移,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另外,第三人严重怀疑原被告恶意诉讼,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吕某与出卖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涉案房屋房款共计30万元,买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当时支付定金4万元,签订合同一周内支付首付款5万元元,剩余房款以委托贷款方式支付。原告蒋某主张合同中买受人“吕某”的签字均系原告代签。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原告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的贷款证明文件,该文件显示借款人系被告吕某、第三人张某。

  原告向法院提交一系列的银行转账凭证,根据证据显示,合同签订后,原告蒋某支付首付款,并一直偿还涉案房屋贷款。原告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的装修费用单据、入住办理手续、物业费用缴纳凭证等原件,为证明涉案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系原告装修居住并使用。原告向法院提交涉案房屋购房合同原件、办理贷款的资料原件,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吕某协助原告蒋某办理过户手续。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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