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某铭诉称:我和元某签订《协议》,约定我以元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元某配合我办理过户及购房手续。合同签订后,我以元某的名义与北京X房地产公司就北京市朝阳区XX小区X号楼XX号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交付了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入住后,我进行装修并一直居住于此。现涉案房屋已经能够办理过户手续,元某拒不同意。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元某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将涉案房屋办理转移登记至我的名下。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元某答辩并提出反诉称:不同意李某铭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不只是签订了李某铭所称《协议》,2012年2月22日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协议》。李某铭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所以我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我方提出反诉请求:一、依法解除双方2006年1月11日签订的《协议》及2012年2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协议》;二、依法判令李某铭将涉案房屋腾空退还给反诉人。
李某铭针对元某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元某的反诉请求。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为了防止房产证下来之后,元某出售涉案房屋。因此,《借款合同》和《抵押协议》不成立。元某要求李某铭腾退涉案房屋,无任何法律及合同依据。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三、审理查明
2006年1月11日,元某作为甲方与李某铭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因购买经济适用房资质不够,特委托甲方用甲方姓名代为购买,包括办理经济适用房审批表。甲方同意且愿意替乙方代为购买,配合以后过户和办理此套房相关事宜。甲方收取乙方佣金4000代为购买房屋”。
庭审中,李某铭提交《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款发票二张、李某铭作为刷卡人的购房款支付存根、房屋产权证书、收条二张,欲证明其实际支付购房款且自收房之日居住至今。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间为2007年1月16日。
元某提交2012年2月22日,元某作为甲方、李某铭作为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1000000元,在2012年2月26日前交付甲方;借款的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四年;甲方应于2016年2月22日向乙方偿还;如到期未能偿还则此套房屋抵消全部乙方欠款。同日,元某、李某铭签订《抵押协议》,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李某铭称双方不存在借款的合意,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协议》只是为了防止元某出售涉案房屋,并补充提交元某签署的收条一张,欲证明虽然收条中记载“自本收条出具之日即视为履行完毕”,但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也不存在补偿之说。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元某(反诉原告)协助原告(反诉被告)李某铭将北京市朝阳区垡头XX小区103号楼X单元X号房屋办理转移登记至原告(反诉被告)李某铭名下;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元某全部反诉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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