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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由他人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4-04-06 04:22:38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某诉称:我与张某1在其哥哥张某2的介绍下,于2005年元月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1将房屋出售给我,房屋总价款为45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确认我已经一次性支付45万元给张某1,同时张某1向我出具了收到购房款45万元的收条。另外,张某1还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我。现张某1拒绝将该房屋交付给我,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张某1立即将房屋交付给我,并协助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由张某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被告辩称

  张某1辩称:王某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我哥哥不叫张某2,我也不认识王某,没见过王某,王某所述2005年1月15日签订合同是虚假的,因此本案属于王某故意捏造事实,欺骗法庭,希望法庭查明事实,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王某庭上提交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写明: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1,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张某1辩称该房本是其丢失的房本,称该房屋现所有权人不是张某1,已经过户给案外人。王某提交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2005年元月19日,内容为:甲方张某1,乙方王某,甲方向乙方出售房屋,房屋价格按2650元/㎡计算,合计383004.5元,另外加装修费66995.5元,总计人民币45万元,已一次性付给张某1。该合同尾部有“张某1”签名。王某提交一张《收条》,内容为:兹收到王某购买天通苑房款四十五万元整,张某1,2005年元月20日。庭上,张某1对于该《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收条》均不认可,表示从未签过上述《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收条》,不知道出售房屋这回事,也没有授权张某2办理出卖房屋事宜。王某称不能确定是否为张某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及《收条》。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王某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2005年元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张某1”的签字以及2005年元月20日张某1出具的《收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房屋买卖合同》上“张某1”签名与样本上“张某1”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2、《收条》上全部字迹与样本1-3上“张某1”签名以及样本4上字迹倾向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某交纳上述鉴定费用。

  另查,王某称其是向张某2支付的购房款,其中,张某2欠王某19万欠款,将这19万抵做购房款,另外26万是王某的朋友代付,以现金形式支付。张某1称其未收到过购房款。

  再查,2005年元月20日的收条所用纸张顶部有印刷字体,内容为:“北京信通新晨科贸有限公司”等字样。王某主张张某1是北京信通新晨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张某2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钥匙交给王某,故认为张某2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1表示其有一哥哥,但不是张某2,而是张某3,现联系不到张某3,王某手持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其丢失的证件,不清楚为什么王某持有房屋的钥匙。

  另查明,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本案房屋于2007年11月20日登记在案外人张某名下。经本院询问,张某1称其在2007年将房屋赠与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对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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