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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2024-04-06 04:22:5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3月,李倩诉称:我是张飞的儿媳。我与丈夫张楷于1999年11月1日在天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0日我们二人以我的名义购买了昌平区401号房屋。2010年,我想在海淀买房,受当时限购政策的影响,我没有购房资格;另外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的税费要大幅提高,当时经转商只能通过买卖实现,为了避免可能的税费,我与张楷决定以买卖的形式将401号房屋过户到张飞名下。我与张飞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张飞并没有支付房款,税费也是我缴纳的。房屋过户后,仍由我管理使用,取暖费、物业费也是我交纳。2013年4月,我起诉离婚,张楷不承认401号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事实,故我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解除我与张飞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判令张飞协助我办理401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三、判令张飞将房屋腾退给我。

  2、被告辩称

  张飞辩称:我与李倩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我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款,房屋已于2010年6月29日过户,我取得了房产证,房屋已经交付给我使用,过户后的物业费也由我支付。故不同意李倩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

  张楷述称:401号房屋是我妹妹找的房源,当时准备由我父母购买,但是他们钱不够,所以我们买下来。2010年6月初,李倩将401号房屋出售给我父亲,价格是60万元。2010年6月27日,我父亲给我37万元现金,我打了收条,李倩也知道。2011年1月26日,我父亲又给我23万元现金,我把原来那个收条收回来了,并给了我父亲一个总收条。我父亲第一次给钱没有入到我的账号,当时我朋友向我借50万元,所以我就把这笔钱借给了朋友。李倩与张飞之间的合同成立,也已履行了,我不同意李倩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张飞系张楷之父,李倩与张楷系夫妻。李倩与张楷结婚后,于2003年6月11日以李倩的名义与北京天鸿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401号房屋(建筑面积140.31平方米)。

  2010年6月29日,李倩与张飞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倩将401号房屋出售给张飞,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为549595元。该合同未对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同日,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现401号房屋由张飞出租,租金由张飞收取。诉讼中,张楷自认分两次收到了张飞支付的购房款共计60万元。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李倩的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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