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1称,高某、程某是我父母,我是高某2、高某3的弟弟。程某于2005年9月26日去世,生前没有遗嘱。高某于2017年11月13日去世,生前于2010年7月25日立有自书遗嘱,于2015年7月15日补正该遗嘱。我父母名下共同拥有两处房产,我的父亲在遗嘱中将1号涉案房屋中他的份额和应继承的我母亲的份额全部留给高某2个人所有;2号涉案房屋的他的份额和应继承的我母亲的份额全部留给高某3个人所有。2017年11月15日,我和高某2、高某3三人在高某2组织下,由高某2宣读了上述遗嘱和公证书内容,并在自书遗嘱上签字确认。此后在遗产分配时各方对遗嘱效力和未处置部分财产产生争议。根据继承法规定,我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我尊重高某的遗愿,但我对程某没有处置的遗产应当享有依法继承的权利。
2、被告辩称
高某2、高某3辩称:不同意高某1诉求。三人已经在自书遗嘱签字确认并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内容,高某1现在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老人遗愿。高某1在高某2宣读两份遗嘱时,已经知悉遗嘱内容,我们三个已经同意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执行,并且,高某1违背老人在自书遗嘱所述,如有人提出不同意的,或提起诉讼,将丧失继承权,由未提出异议的子女继承。我们三方已经协商一致执行自书遗嘱,对遗产继承达成意见并在进行分配过程中,因此高某1请求确认遗嘱无效,没有道理。高某2在整理高某遗产时有14万及抚恤金和丧葬费,给高某1和高某3每人7万元款项。其他财产高某2、高某3应该多分。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
二、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高某与程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女高某2、长子高某3、次子高某1。程某于2005年9月26日去世,高某于2017年11月13日去世。各方确认高某、程某之父母均已先于高某、程某去世。程某未留有遗嘱。高某留有遗嘱。
位于北京市x区1号涉案房屋登记在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x区2号涉案房屋也登记在高某名下。上述两处房产系高某、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关于高某遗嘱,各方认可高某于2010年7月25日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将一号涉案房屋归高某3所有,作为他的住房或进行租赁。但是要注意的是要防止将此处房产作抵押或变卖。将2号涉案房归高某2所有。将自存的养老金中拿陆拾万元人民币作为高某1未分到房产的补偿。家中的家具、家电及其他一些稍贵重的物件,谁购置的归谁所有。无用之件可做废品处理。如果儿女中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否定此方案,甚至上告或诉讼,决定哪位提出的人,该人将不得继承房产及60万现金,房产及60万现金将自动由未提出异议的其他子女继存。2015年7月15日该遗嘱进行补正。2017年11月15日,高某2、高某3、高某1均签名并表示“同意”。
另查,2015年10月17日,高某立有公证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将1号涉案房屋中高某的份额和高某应该继承的程某的份额由高某2个人所有(不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无权干涉。将2号涉案房屋中高某的份额和高某应该继承的程某的份额归高某3个人所有(不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无权干涉。将高某的存款归高某1个人所有(不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再查,2015年10月28日,高某再次设立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撤销高某于2015年10月17日订立的一份公证遗嘱。重新立一份遗嘱,具体遗嘱内容如下:将1号涉案房屋中高某的份额和高某应该继承的程某的份额由高某2个人所有(不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无权干涉。将2号涉案房屋中高某的份额和高某应该继承的程某的份额归高某3个人所有(不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关于高某其他遗产,高某2、高某3表示高某去世后留有存款60万、定期存款14万元(不含利息)、单位补助3240元、工资余额5860元、抚恤金180995.29元、丧葬费30243.71元,上述钱款全部由高某2领取,上述费用花费保姆费5.5万元、老人后事费用4169元、高某2支付给高某1共计70413.5元、高某3共计70412元。
关于60万,高某1同意扣除其已收到部分、其他平均分割,高某2、高某3表示其应该多分、且丧葬费用于高某后事没有处理完,暂不分割。高某1同意丧葬费暂不分割。另高某1虽表示60万外可能还有其他遗产但未提供线索申请法院查明。
三、法院判决
一号涉案房屋由被告高某2继承。
2号涉案房屋由被告高某3继承。
被告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某1六十万元。
被告高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高某1二万一千七百四十元五角。
驳回原告高某1、被告高某2、被告高某3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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