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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如何处理

2024-04-06 04:22:56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何孙甲诉称,被继承人何某、张女士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女何孙甲、次女何孙乙、长子何孙炳、次子何孙丁。张女士于2014年8月11日去世,何某于2015年11月6日去世。何孙炳于1994年5月28日去世,其有一女何重孙。诉争房屋为被继承人遗产,现原告要求分得诉争房屋四分之一,被告不予配合。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四分之一份额,剩余四分之三份额由被告何孙乙、何孙丁平分。

  二、被告辩称

  被告何孙乙辩称,我父母搬到诉争房屋后,一直是何孙甲、何孙乙、何孙丁三人在照顾。何孙炳一家没有照顾父母。我认为原告因为工作忙,无暇照顾父母,但保姆费都是原告出的。某的房子本应该我们三人平分,但原告为了照顾我和何孙丁,同意让我们多分,我同意原告的意见,某的房屋由原告继承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由我和被告何孙丁平分。

  被告何孙丁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重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本案属于继承纠纷,何重孙代位继承,其父亲去世时何重孙年幼,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理由。第二,遗产应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申请法院查询被继承人何某名下2015年11月5日、3日两天的银行存款数额,如果有,应该依法分割,不清楚具体是哪家银行。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何某、张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何孙甲、何孙乙、何孙炳、何孙丁。何某于2015年11月6日死亡,张女士于2014年8月11日死亡。何孙炳于1994年死亡。何孙炳、路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何重孙。何某、张女士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何某,系何某、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何孙丁一直与何某、张女士共同居住生活。何孙乙长期照顾何某、张女士。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证明信、房屋所有权证、死亡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四、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某房屋归原告何孙甲及被告何孙乙、何孙丁、何重孙所有,其中原告何孙甲享有该房屋2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孙乙享有该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孙丁享有该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被告何重孙享有该房屋20%的份额。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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