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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认涉诉房屋归谁所有?

2024-04-06 04:22:59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0年9月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涉诉房屋一套,总价125万元,原告交纳首付款,并偿还历月贷款。此后,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现原告找被告要求房屋过户,但被告至今不予协助办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将上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是被告所签,抵押贷款也是被告所办,款项也是被告所支付,产权证也在被告名下。原告未经被告允许,擅自进行装修,这是原告的违法行为。第二,被告允许原告暂住其房屋是基于被告对原告的信任,而原告现在鸠占鹊巢的行为被告表示非常愤怒,要求原告将房屋腾退给被告。

  第三人述称:如果原告陈述属实,存在借名买卖的话,严格的说我们可以认为不符合当时贷款条件,甚至有骗取贷款的嫌疑。如果原告要求过户我们要求立刻还清全部贷款。只要还清全部贷款,双方的权属争议与我行无关。

  二、法院查明

  2010年9月13日,原告王某代被告杨某与案外人霍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偿协议,约定被告购买霍某涉诉房屋,建筑面积为45.99平方米,价款为125万元,首付款60万元,贷款65万元。2010年12月2日,被告和第三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从第三人处借款65万元,并对所购房屋进行抵押。2010年9月21日,霍某收到购房款55万元。2010年11月1日,被告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此后该房屋由原告居住至今。

  另查,截至2014年5月6日,涉诉房屋贷款本金余额575972.09元尚未归还,涉诉房屋现处于抵押状态,抵押权人系本案第三人。

  本案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确认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协助将上诉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并表示其可以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以解除房屋抵押。第三人表示如果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需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第三人可以配合解除抵押手续。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庭审中,原告称涉诉房屋系原告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其中首付款60万元,有5万元系原告直接交给卖房人,另外55万元系原告委托朋友存入被告银行卡中向卖房人支付,之后银行贷款亦是原告偿还,所有购房资料亦是原告保管,为此提交了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信汇凭证、银行客户回单、录音材料、证人证言等。其中录音材料记载,被告陈述“我没有让你用我的名买这个房,你买了我很惊讶,你为什么要用我的名买房呀”,“这是你买了回来以后让我办手续,告诉我买这个房子用我名,因为什么,因为想跟我过下去,用我的名,对不对?”,“是你用我名买了这房,当时为什么,我的名也是一种投资,这房子现在涨到多少钱,我要40万多吗?”“什么时候给我,给了我马上给你过户”等。被告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因被告长期出差,因听说要实行限购政策,故委托原告代为找房购房,被告回北京后的购房手续是被告所办,因被告的工作基本不在北京,原告想居住涉诉房屋,故让原告在涉诉房屋居住,购房资料亦留在了房屋内,所有证据均证明涉诉房屋系被告所出资购买,后原告擅自装修并容留他人在此居住,双方发生冲突,对录音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系在双方争吵的情况下所录,是原告有备而为,且原告只提供了对其有利的部分,只能证明双方争吵的内容,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原告证人孙某陈述因其在银行工作,原告给了其57万元,其中40万系现金,其帮忙存入了被告银行账户中。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就此提供其他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记载了原被告双方因分手及房屋、归还贷款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发生争执及谈话的内容,基本反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卖关系。

  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个人结算账户申请书、契税发票、信汇凭证、借款合同、客户回单、银行账户交易查询明细、录音材料、职员聘用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法院判决

  原告王某将涉诉房屋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一次性归还给第三人后,被告杨某、第三人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被告杨某协助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原告王某,所需费用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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