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426037149
律师咨询电话:13683504317

为您解决房产法律咨询问题

专业房产律师累计已帮助 1000W+ 个用户

二手房买卖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损失

2024-04-06 04:23:00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冯某诉称:2012年11月16日,我与常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常某将北京市朝阳区502号出售给我,常某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房屋。我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常某拒不办理过户手续,亦不交付房屋。现我起诉,要求常某配合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立即交付上述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2500元,支付逾期交房损失(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每月5500元计算),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自2013年3月27日至实际过户之日,按照每日2750元计算)。

  二、被告辩称

  常某辩称:我同意过户并交付房屋,但是尚未过户和交房的原因并不在我。合同未能履行的过错在冯某,所以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三、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16日,常某、冯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朝阳区502房屋;成交价格560万元;出卖人逾期交房在30日之内,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补充协议约定,此房交易首付款需在2012年11月21日前给付,部分余款382万元需在2012年12月15日前给付;甲方收到550万元后,配合乙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乙方最后的余款10万元给付给甲方;若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如本协议中有关条款和买卖合同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审理中,冯某提交了2012年11月26日165万元、2012年12月17日200万元、2012年12月17日60万元、2013年1月10日122万元的网银汇款回单。常某确认已经收到购房款550万元。

  冯某称自己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购房资格,并称于2013年3月12日要求常某将涉案房屋先行过户至具有购房资格的朋友王某名下。

  冯某称逾期交房租金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记载每月租金5500元,租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冯某称其要求常某于2012年3月27日完成过户手续,故其自2012年3月27日开始计算逾期过户违约金。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四、法院判决

  1、被告常某协助原告冯某办理北京市朝阳区50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被告向原告交付北京市朝阳区502房屋。

  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750元。

  4、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自2013年4月2日计算至房屋实际过户之日,每日2750元)。

  5、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损失(自2013年2月1日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每月五千五百元)。

  五、靳双权律师点评

  常某与冯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冯某要求常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常某亦予同意,应予支持。

  案情分析:冯某在签订合同时确实没有购房资格,但是购房资格取得与否仅影响过户手续,而不影响交付房屋;双方约定的交付房屋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但是冯某应于此前履行付款义务迟至2013年1月10日方才履行完毕,故认定常某应自2013年1月11日起就迟延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延伸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律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