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某诉称:902与赵某曾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2日,二人通过石景山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902房屋归902所有,该房屋属于两限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用我的账户偿还银行贷款,2011年1月28日,赵某在902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侵害了902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我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刘某与赵某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90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刘某将902号房屋腾退交付给902;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不同意902的诉讼请求。2011年1月28日赵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一直由刘某实际占有使用,当时赵某与902并未离婚,902完全知道赵某与刘某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约定在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时,赵某要无条件配合刘某办理过户手续,而在房屋可以过户时,赵某与902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房屋过户至902名下,赵某、902采用欺骗的手段,没有如实向法院陈述事实,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刘某于2014年3月在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该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赵某辩称:同意902的诉讼请求。赵某因从刘某处借钱后还不上,刘某说要清理房子内租房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赵某与刘某协商将房屋出卖给刘某,并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28万元,但合同写为210万元,刘某向赵某支付第一笔款时,将赵某所借的5万元扣除,后刘某陆续支付给赵某90万元。赵某在将房子出卖给刘某时,902并不知情,赵某当时和刘某说过902不知道卖房子的事情,要求瞒着902。赵某曾给刘某打了张收条,在白纸上签字,但白纸并没有内容,后刘某在白纸上书写了内容,赵某并不知情。对于另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刘某购房房屋定金102万元整的收条,赵某签字按手印了,但并未收到102万元。
二、法院查明
房屋902号,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
2009年3月7日,赵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房屋,建筑面积88.22平方米,单价每建筑平方米6135元,买受人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18%,其余价款采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902提供2009年3月7日银行交易明细,主张房屋首付款101230元由902支付。2009年8月24日,赵某以个人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009年9月9日,赵某与902登记结婚。房屋的按揭贷款由902、赵某共同偿还。2011年4月11日,房屋交纳契税。2011年11月9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赵某名下。
赵某陈述,2009年11月,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赵某,赵某将房屋出租。
赵某陈述,2010年底,因无力偿还信用卡欠费,向刘某借款大约五万元,借款期限约一两个月。后赵某未按期向刘某偿还借款,刘某提出要将房屋的租户清走,赵某因担心租户被清走后,家人知道其借款之事,因此,与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
2011年1月28日,卖方(甲方)赵某与买方(乙方)刘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902号房产出售给刘某,房款价格为210万元,此价格包括银行欠款40万元,甲、乙双方商定于2011年1月28日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和首付102万元,定于2011年6月1日之前付给甲方30万元,定于2011年12月1日前付给甲方20万元,所欠银行40万元由乙方按月还给银行,直到房产符合上市过户日止,剩下尾款18万元待到房产符合国家法规准许上市交易时全部付清,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过户给乙方所指人为交易对象。交房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之前,甲方保证此房产为一个人所有,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如出现问题由甲方全部付责任。
赵某表示,买卖合同与刘某协商签订,合同签订时,刘某表示卖房的事情应让902知道,赵某提出先隐瞒,不让902知道。刘某表示,买卖合同签订时询问了刘某房屋的权属情况,并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结婚证,赵某承诺房屋系其婚前财产。
赵某陈述,签订合同后,刘某向其转账14万元,赵某用其中的49000元向刘某支付了借款和利息。
2011年7月29日,赵某向刘某出具收到购房款11万元的收条,赵某表示未收到该购房款;2011年8月10日,刘某向赵某支付购房款4万元;2012年8月28日,刘某向赵某支付购房款25200元;2012年9月30日,刘某向赵某支付购房款16800元;2011年12月31日,赵某向刘某出具收到购房款15万元的收条,赵某表示实际收款数额为5万元;2011年12月31日,刘某向赵某支付购房款8400元。
刘某提交2011年11月28日的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刘某交来房屋定金和首付款102万元。刘某主张该收条是按照刘某所述而写,实际并未收到102万元。
刘某提交2013年2月4日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刘某购房余款1万元,此房屋全款已全部付清,刘某表示,对于“此房屋全款已全部付清”不认可,收条内容系刘某所写。
刘某主张购房款已经全部付清,赵某表示共收到刘某80多万元购房款。
刘某提交2011年8月10日赵某签字的声明一份,内容为:本人赵某购买的902号房产为个人自己购买,与前妻白×和现在妻子902无任何关系,本人愿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刘某表示,因担心房屋权属问题,故提出让赵某写了该声明,赵某保证该房屋为其一人所有,房屋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表示,该声明系其签字,但内容是刘某所书写,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刘某诉争房屋是902购买。
902主张,该买卖合同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私自与刘某签订,而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合同中没有902的签字,房屋为限价房,购房人取得房产后5年内不能转让所购买住房,合同应是无效的。
另查,2014年1月22日,赵某与902在石景山法院调解离婚,关于房屋的调解内容为:902房屋一套归902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902负责偿还,赵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负有协助902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赵某表示,902在与赵某离婚前已得知房屋已经卖给别人。
2014年4月21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902名下。902表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已经得知赵某将房屋出卖。房屋现由刘某占有、使用。
此外,对于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时的房价,赵某表示,约定的房屋价款是128万元,并非210万元,购房价款128万元是按照当时房屋价格确定的,刘某表示房屋的价格为210万元。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确认赵某与刘某于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关于902号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2)刘某将902房屋腾退并交付给902。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涉及的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相对于商品房而言,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同时在房屋的转让方面,政府都有明确的政策性规定。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是受条件限制的,对于未满5年的限价商品住房,其转让对象上是特定的,即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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