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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因故不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交易无法进行,买方应该怎么办?

2024-04-06 04:23:07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戴某诉称,原告戴某与季大某于1988年3月15日登记结婚,1993年季大某买下涉案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季大某一人名下。原告戴某与季某系继母、继子关系,季某系季大某的二子,季大某于2016年1月27日去世。2005年,季大某未经原告戴某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了贾某、申某,2014年贾某、申某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季某。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季大某一人名下,但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当征得配偶同意。此外,原告认为贾某、申某、季某均不是善意第三人,三人有恶意串通的嫌疑。原告自1988年与季大某结婚至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期间从未有人上门声称该房屋已对外出售要求原告搬离。季大某在世时也从未提起过该房出售的事情,亦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现在涉案房屋仍然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认为是被告季某隐瞒事实,利用老人的信任自导自演,最终将房屋占为己有。该两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2016年11月,被告季某称涉案房屋属于自己,要求原告即刻搬走,至此原告才知道涉案房屋已被季某占为己有。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确认2005年11月1日季大某与贾某、申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涉诉房屋产权登记恢复至原告戴某及季某、季某某名下,原告享有2/3产权;3、确认被告贾某、申某与被告季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辩称

  被告季某辩称:涉案房屋现在登记在季某一个人名下,房子和原告没有关系,是自己父亲的婚前财产。1987年单位里分的这套居住房,房子分下来一年后,原告和自己的父亲季大某结婚,结婚的事情季某不清楚。1993年单位改制把房子卖给了私人,季某买下来并支付了房款,买下来后交给父亲居住,原告作为继母和自己的父亲住在一起。房改时涉案房屋登记在父亲季大某名下,因为房改要以季大某的名字买,但是房钱是季某出的。2005年父亲季大某决定卖房子,出售后季某与被告贾某、申某商量,由季某支付租金让父亲继续居住,后来季某想了想觉得长期租房子也不是办法,就把房子又买下来了。原告本人自己有房子,涉案房屋是被告季某家的,和原告没有关系。两次买卖是经过正规程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的,季某自己买房子自己出钱,和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被告季某某辩称:房子是父亲季大某的婚前财产,同意被告季某的意见,房子是季某的和自己没有关系;涉案房屋刚分下来时季某某和妻子住在里面,后来季大某又结婚了,季某某也分房子了,季某某就搬走了;季大某生前没有给季某某讲过买卖房屋的事情,因为季某某不同意季大某再婚,季大某结婚后与季某某往来就少了,有事情才回来,季某某收到起诉状后才了解房屋买卖的事情;根据法院判决自己愿意享受房屋的份额。

  被告贾某、申某未作答辩。

  二、法院查明

  1993年9月30日,某单位作为出售人(甲方)、季大某作为购房人(乙方),签订了《已出租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涉诉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73.08平方米;房屋出售总价款为8,676元。同日,单位出具《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工龄证明》,载明该单位职工季大某于1951年参加工作,工龄计算为39年。

  1993年10月8日,季大某作为承租人,戴某、季某、朱某某作为同住成年人签署了《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申请书》,载明租赁户名为季大某,经该户协商一致同意购买涉案房屋。

  1993年10月14日,季大某支付了购买涉案房屋的优惠房款6,940元。

  2005年11月1日,季大某作为出卖人(甲方)、被告贾某、申某作为买受人(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价款为38万元;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05年10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当日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乙方同意在2005年11月10日前将10万元人民币解交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监管账户,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0万元,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余款,乙方同意授权银行将其全部贷款划入上述监管账户,乙方于2005年10月15日向甲方支付了房地产转让价款28万元。

  2014年7月17日,被告贾某、申某作为卖售人(甲方)、被告季某作为买受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94万元;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2014年6月25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甲、乙双方确认,在2014年9月25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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