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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向一方母亲借款用于提前还贷 法院判决认定共同债务

2024-04-06 04:23:08 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均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原告系被告王静之母,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二被告为提前偿还房屋贷款,向原告借款17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7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静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情况属实。王静收到原告出借的现金17万元后,加上家中存有的现金1万元,凑了18万元,存入了陈韵羽的公积金还贷账户,涉案借款已实际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王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韵羽辩称,二被告从未向原告借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王静系母女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

  2003年,被告陈韵羽于婚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交纳了首付款11万余元,个人购房贷款30万元。二被告结婚后,王静于2010年4月12日向陈韵羽的建设银行还贷账户内存入18万元用于提前偿还购房贷款。

  2014年9月,王静起诉要求离婚,予以判驳。

  2014年11月15日,王静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2010年3月20日为偿还×房屋贷款,王静、陈韵羽夫妻俩向女方母亲王思宁借款17万元整,该借款于2010年4月10日以现金形式收到,并于2010年4月12日存入陈韵羽建行卡中。”

  2015年5月,陈韵羽起诉要求离婚,判决准许二被告离婚;×房屋归陈韵羽所有,陈韵羽给付王静房屋折价款106.9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经询,二被告均认可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就×房屋分割的计算方式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增值部分由二被告均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数额中包括了王静存入的上述18万元及王静存入的另一笔5万元。对于贷款项来源,陈韵羽认为系二人婚后共同收入所得,但未能举证证明款项的具体来源。

  原告提供2012年9月23日、2014年5月14日二被告间谈话录音及文字材料。其中2012年录音中包括如下内容:“王静:你家先首付10万,我婚前那5万,加我妈那17万,一共22万,对不?陈韵羽:是,还的贷我认。”2014年录音内容:“王静:你看我从天津取的公积金我的工资也好,后来我妈拿的现金也好,22万。陈韵羽:你家替我还贷这件事,我很感激,但你家那时没说要房子的事。”

  四、法院判决

  1、被告王静偿还原告王思宁借款八万五千元;

  2、被告陈韵羽偿还原告王思宁借款八万五千元。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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