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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浅谈一起因出卖方设置抵押导致违约的房产买卖纠纷案件

2024-04-06 04:23:31 0

  案件回顾:

  二零一三年八月八日,李莲蓉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价值255万元的房屋,李莲蓉首付55万元房款,剩余200万元通过银行按揭付款。而且双方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纠纷;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比如抵押权),房产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之李莲蓉。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合同签定当天,李莲蓉通过转账支付了55万元房款。同年九月二十五日李莲蓉的按揭贷款划入开发商的帐户。同年十月,李莲蓉在交付了房屋税费等费用后,房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李莲蓉。直到二零一四年五月,李莲蓉见房产公司迟迟不为自己办理房屋的权属证书,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并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在诉讼过程中,李莲蓉获悉他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二零一零年六月就由房产公司抵押给银行,而自己此前毫不知情。而且,这房子在二零一二年九月,因房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的建筑工程款纠纷,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

  在向房产靳双权律师咨询后,并聘请靳双权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510万元。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只同意撤销合同,而不同意对原告作任何赔偿。二零一四年十月,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亦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判决:撤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除退还购房款外,被告同时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以255万元计付。

  房产靳双权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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