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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补偿纠纷——如出资翻新房产,拆迁补偿能否多获得?

2020-08-03 16:08:13 0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 原告尤某一诉称

四原告和尤某庚系尤某六之子女,尤某六2002年2月7日去世,留有位于济南市某号的房产一处,且至今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属于继承人的共有财产。现四原告得知被告于2012年7月14日伪造了四原告的授权委托书,与某委会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等有关拆迁补偿材料,并领取了全部的拆迁补偿款,目前上述房屋已被拆迁。四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共有财产,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分割,严重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拆迁补偿款5758400

 

2. 被告尤某五辩称

2002年我爷爷去世,四原告就知道房子是我们居住,但两年内也没有提出异议,如不知道的话,我重盖房子也应当知道,是2005年重盖,尤某一也去过。四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在2008年尤某九结婚时也看到房子存在和改变了。2012年7月14日签拆迁协议时,第二天他们已经知道这个事了。某号的户主张某甲,是我母亲。1987年起拆迁的房子就由我们与爷爷及我父母一起居住。尤某一在某号的基础上分得某号的地皮一块,村里有个规定,是村里的姑娘在这住就可以分一块地皮,但一家只能分一块,我母亲与尤某一的妻子都是某的,所以只能分一块,这块地分给了尤某一家,所以我们就分家了,某号属于我们一家。2005年冬天房子全部拆除重新盖了,重盖时我母亲张某甲出的钱。被告尤某九亦主张继承其相应的份额。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尤某六范某八系原配夫妻,共生育五名子女,长子尤某一、次子尤某二、三子尤某庚、女儿尤某三、小儿子尤某四范某八1981年9月3日去世。尤某庚于1998年2月24日去世。尤某六2002年2月7日去世。尤某庚与张某甲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名子女,女儿尤某九、儿子尤某五尤某六之父尤某壬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去世,之母尤某癸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去世。范某八之父母均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前去世。

坐落于济南市某号亦系济南市某某区某号的房产,原系尤某六之祖屋,尤某六范某八于上世纪七十年代重建,尤某六1992年3月取得该房产所有权证。自1987年至2014年7月,涉案房产一直由尤某六、尤某庚、张某甲、尤某五尤某九居住。尤某六去世后,张某甲、尤某五修建了涉案房产的第二、三层建筑,但未办理相应的房产登记手续。

2014年7月4日,张某甲、尤某五与济南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载明:涉案房产建筑面积总计412.63平方米,其中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113.67平方米,按拆一补一比例进行房屋置换,置换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或按建筑面积55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补偿额185185元;无产权证的建筑面积298.98平方米,补偿额为266301元和185400元。对于2012年7月15日前签署协议的,按旧房房产证每证奖励5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按5500元/平方米折算货币奖励;对于在2012年9月30日前腾空旧房并验收合格的,按旧房房产证每证奖励8平方米建筑面积及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搬迁安家补助。以上奖励、补助含旧房的室内装饰、附着物等全部补偿。某委会应发每人80000元的福利,对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本协议、腾空旧房并验收合格的,凭旧房交房验收单等有效证件,于2012年9月30日前一并支付。2012年7月14日,尤某五尤某九与某委会还签署了安置协议,由某委会提供其安置房。2014年7月4日,张某甲、尤某五与某委会签署结算确认书,确认安置房超过安置面积8.63平方米,应补47465元;每证奖励面积5平方米,货币计275000元;按80000元/人发放福利,共5人福利金额400000元;货币补偿金额4533400元;每证奖励8平米及2平米搬迁安家补助,货币计550000元;结算应退528375元。2014年7月4日,被告尤某五认可其领取了528375元。

2015年3月4日,某委会出具证明,证实某发放80000元,属村民福利,与房产无关。

经本院调查原某委会副主任张某乙,其对于拆迁协议中“对于2012年7月15日前签署协议的,按旧房房产证每证奖励5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按5500元/平方米折算货币奖励;对于在2012年9月30日前腾空旧房并验收合格的,按旧房房产证每证奖励8平方米建筑面积及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搬迁安家补助。以上奖励、补助含旧房的室内装饰、附着物等全部补偿。”的记载,解释为该15平方米的房屋奖励均全部发放给拆迁户,并没有签署协议的时间限制和腾空旧房的时间限制,2平方米为搬迁安家费,其余并没有明确分出旧房的室内装饰、附着物的补偿数额。

以上事实认定,是以原告尤某一尤某二尤某三尤某四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安置协议复印件1份、结算确认书复印件1份、房屋档案资料1宗、某委会证明1份、火化证明1份、死亡证明2份,被告尤某五提供某委会证明1份、房屋座落平面图复印件2份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尤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某一房屋拆迁补偿款152406.5元。

二、被告尤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某二房屋拆迁补偿款152406.5元。

三、被告尤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某三房屋拆迁补偿款152406.5元。

四、被告尤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某四房屋拆迁补偿款152406.5元。

五、被告尤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甲房屋拆迁补偿款15347.6元。

六、被告尤某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尤某九房屋拆迁补偿款120855.7元。

七、驳回原告尤某一尤某二尤某三尤某四本案其它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的纠纷就是对于继承房产在拆迁补偿该如何分取,坐落于济南市某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尤某六名下的房产系尤某六通过继承取得,虽经过重建,但仍应为尤某六范某八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经拆迁后,拆迁部门核准的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为113.67平方米,并根据该面积发放的货币补偿额为185185元,某委会因涉案房产拆迁奖励15平方米共计182500元,均由被告尤某五实际领取,拆迁部门根据无房产证面积发放的拆迁补偿款2681550元为原告张某甲、被告尤某五自建房屋取得,非尤某六范某八之遗产;某委按80000元/人发放福利40000元,经某委会证实系村民福利,与涉案房产无关,故亦非遗产;某委会因涉案房产拆迁发放的15平方米奖励除2平方米奖励系搬迁安家费应补偿给现居住人外其余13平方米奖励71500元应参照遗产处理,故原、被告应分割的涉案房产拆迁补偿款为256685元。范某八去世后未进行析产,范某八去世后其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份额应由其配偶尤某六、其子女尤某一尤某二、尤某庚、尤某三尤某四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人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12份额;尤某庚去世后,其享有的1/12份额应由其父尤某六、其配偶张某甲、其子女尤某九尤某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人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48份额;尤某六去世后,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29/48份额,因尤某庚先于其去世,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被告尤某五尤某九代位继承,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尤某一尤某二尤某三尤某四,被告尤某五尤某九代其父尤某庚与其他继承人尤某一尤某二尤某三尤某四各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29/240份额;综上,尤某一尤某二尤某三尤某四各享有涉案房产的49/240份额,张某甲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1/48份额,尤某五尤某九各享有涉案房产价值的39/480份额;原告尤某一尤某二尤某三尤某四主张分割涉案房产拆迁后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因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均由被告尤某五领取,故被告尤某五应依法支付其他原、被告相应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被告尤某五尤某九辩称原告尤某一尤某二尤某三尤某四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被告尤某五尤某九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四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两年,故对两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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