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苏某一诉称:
被告苏某三,苏某四与原告苏某一系叔侄关系,被告苏某二与原告苏某一系姑侄关系。邹某七系原告苏某一之祖母,三被告之母亲。苏某六系原告苏某一之祖父、三被告之父亲。邹某七与苏某六共育由四个子女,长子苏某五、次子苏某三、幼子苏某四、女儿苏某二。苏某五即原告苏某一之父亲,苏某五仅育有一女苏某一即原告。邹某七与苏某六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邹某七与苏某六遗留的共有财产为:邹某七名下位于福山区某某大街X1号房屋,马上将被拆迁;邹某七名下位于福山区东北关振华街X2号房屋,该房屋已被拆迁。目前该房屋获得的拆迁补偿为现金167,668元,房票补偿为804,870元,以上补偿款均由被告苏某三从福山棚改办领走。苏某六遗留的银行存款;以上遗产由三被告掌管,原告要求依法继承,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之祖父苏某六以及原告之祖母邹某七死亡后所遗留的遗产。
2. 被告苏某二辩称:
福私房字××号房产拆迁所得权益中95%的份额归答辩人和被告苏某三、苏某四所有。福私房字××号房产属于苏某六和邹某七的共同财产,2007年3月9日邹某七去世,其遗产应由被答辩人父亲苏某五、苏某六和三答辩人共同继承,苏某五继承的份额为该房产的10%。2014年2月15日,苏某五去世,其继承的该房产10%的份额应由答辩人和苏某六各继承5%的份额。2014年4月18日,苏某六立下遗嘱并经律师见证,房产中归其所有的份额及继承邹某七、苏某五遗产的份额由三答辩人继承,其他人补得争执。
福私房字××号房产已经拆迁,所有被答辩人仅享有拆迁补偿权益中5%的份额。根据2017年11月26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苏某三、烟台市福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烟台市福山区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第二项第一款,福私房字××号房产应补偿的安置面积为121.95㎡根据东北关居委会2017年9月26日的致东北关居民的一封信的第五条规定,被答辩人所占房屋5%的份额,无法得到房票补偿,只能得到现金补偿。此外,针对福私房字第××号房产,邹某七、苏某六立下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被告苏某三、苏某四。被告苏某三、苏某四继承的福私房字第××号房产拆迁所得权益由答辩人一人所得。烟房福私字第XX号房产属于苏某六和邹某七的共同财产,2002年4月3日,苏某六和邹某七立下公证遗嘱,上述房产由被告苏某三继承所有。
3. 被告苏某三辩称:
答辩意见同被告苏某二。
二.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二被继承人共有登记在邹某七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东北关北大街X1号房产、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东北关振华街X2号房产共两处。2002年4月3日苏某六与邹某七立下公证遗嘱两份,其中苏某六在遗嘱中称前述权利证号为福私房字××号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待妻子邹某七去世后,遗留给二子苏某三名下所有;邹某七在遗嘱中称前述权利证号为福私房字××号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待丈夫苏某六去世后,遗留给二子苏某三名下所有。2014年4月18日,苏某六立下见证遗嘱一份,载明前述权利证号为福私房字××号房产中属于苏某六的份额及其继承妻子的份额由次子苏某三、苏某四、女儿苏某二继承所有,若该房产被政府或其他部门拆迁,所得补偿物、补偿款也有次子苏某三、三子苏某四、女儿苏某二继承所有,其他人不得争执。
因前述两套房产参与棚户区改造,就前述福私房字××号房产、福私房字××号房产的拆迁安置问题,被告苏某三分别于2017年11月26日、2018年1月25日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居民委员会、烟台市福山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福山区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两份。福私房字××号房产共获得安置补偿房票804,87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15,122元、室内装饰补偿费4万元、设施移装费650元、院外附属等补偿费896元、搬家费1,000元、速迁奖20,000元,以上现金共计49,668元、房票804,870元。福私房字××号房产共获得房票593,406元、临时安置补助费3,776元、室内装饰补偿费3万元、设施移装费260元、院外附属等补偿费2,523元、搬家费1,000元、速迁奖20,000元,以上现金共计37,559元、房票593,406元。以上拆迁补偿收益全部由被告苏某三领取。2017年10月12日,东北关居委会颁布《东北关居委会集体收益处置分配方案》,确认因参与此次棚改并选择原址回迁,涉案两处房产各可安置小棚一个、车位一个、商业综合体权益10平方米。对于福私房字××号房产所得拆迁权益,原、被告双方同意进行份额分割,但是三被告的份额及应得的其他权益不需要法院处理,由三人自行分割。
另,被告主张其为办理苏某六丧葬事宜共花费49,498元,原告仅认可1568元,并主张相关丧葬费用已经发放且由苏某三、苏某四领取,被告予以认可。对于诉请中被继承人苏某六遗留存款当事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三.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邹某七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东北关北大街X1号房产、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东北关振华街X2号房产共两处系被继承人苏某六、邹某七遗产;
二、前述福私房字××号房产,参与棚户拆迁签订的《福山区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及《东北关居委会集体收益处置分配方案》拆迁权益由被告苏某三享有;
三、前述福私房字××号房产,原告苏某一应得《福山区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中房票补偿权益及《东北关居委会集体收益处置分配方案》权益的二十分之一、现金补偿12,0450元;被告苏某二、苏某三、苏某四应得以上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二十之十九及其他补偿权益;
四.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的问题就是对于继承房产的补偿争议纠纷。
对于遗嘱方面,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关于涉案的福私房字××号房产,被继承人苏某六、邹某七已通过遗嘱约定在对方去世后其对该房产享有的份额及应继承的份额由被告苏某三继承,二人都去世后该房应全部由苏某三继承。故被告苏某三所签订的《福山区棚户区改造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书》中的福私房字××号房产所得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东北关居委会集体收益处置分配方案》中所得权益应全部由被告苏某三享有。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关于涉案的福私房字××号房产系被继承人苏某六与邹某七的夫妻共同财产,邹某七死后应将该房产的二分之一析出作为邹某七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此苏某五、苏某三、苏某四、苏某二、苏某六各从邹某七处继承该遗产的十分之一,因苏某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其应继承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苏某一、苏某六继承,其二人各分得该遗产二十分之一。
故苏某六生前共享有该房产份额的二十分之十三,因苏某六在其遗嘱表明其在该房产中属于其的份额及继承妻子的份额由三被告继承,故三被告共享有该房产份额的二十分之十九,原告享有该房产份额的二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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