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如如诉称:2009年7月26日,我与安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我以237万元购买安婧名下X号房屋,合同签订后我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入住手续,但安婧却不配合我办理X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安婧:1、安婧协助我办理X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安婧赔偿我违约金(以237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0年9月21日至实际办理过户之日止);3、安婧赔偿我居间服务费3.7万元。
二、被告辩称
安婧辩称:李如如陈述双方签订合同及约定属实,李如如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X号房屋存在抵押登记,我自己又存在经济上的困难,无法自行办理提前还贷及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造成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如果李如如代我清偿贷款,我同意协助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应以我方收到起诉状之日起算,且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纠纷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
AA银行北京分行述称:我公司对李如如与安婧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异议,安婧在我行以X号房屋作为抵押贷款96万元,尚余494356.64元未清偿,我行同意李如如代为清偿银行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我行同意在上述款项还清后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审理查明
合同约定:X号房屋已设定抵押,安婧应于产权过户之前办理解除抵押注销手续;如任何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逾期在15日之内,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方按日计算向合同的另一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5日后,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合同的另一方全部财产,并按照总房价款的6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约定的履行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方按日计算向合同另一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上述合同签订后,李如如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37万元,安婧依约交付了X号房屋。2010年9月10日,安婧取得了X号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所有权人为安婧单独所有,但双方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经查,2008年9月25日,安婧作为借款人即抵押人与AA银行即抵押权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借款96万元用于支付X号房屋购房款,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同时安婧同意将X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向AA银行北京分行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安婧尚欠贷款本金494356.64元未偿清,X号房屋尚未解除抵押登记。
李如如主张安婧拒不办理提前还款、解除抵押登记,不配合办理X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要求安婧继续履行合同,明确表示同意代安婧向AA银行提前清偿安婧尚欠AA银行的剩余贷款本息,由安婧协助其办理X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返还其代为清偿的银行贷款本息。安婧认可。AA银行亦同意由李如如代安婧偿还贷款本息。
四、法院判决
1、原告李如如向第三人AA银行一次性结清被告安婧因购买X号房屋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被告安婧向原告李如如返还该部分款项;
2、第三人AA银行协助原告李如如解除X号房屋的抵押登记;
3、被告安婧协助原告李如如办理X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被告安婧赔偿原告李如如违约金二十万元;
5、驳回原告李如如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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