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邓熙诉称:2014年3月,原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福丰小区501号房屋,该房屋的性质为限价商品房。原告由于自身身体不便,故委托被告代为办理所有的购房手续。2014年10月,被告谎称为了方便手续的办理,要求原告配合签署关于涉案房屋的一份《房屋契约》。因涉案房屋性质原因,其价格、面积均为国家政策规定限制,系国家政策专门为中低收入家庭给予的优惠购房政策,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每一套两限房的名额都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涉案房屋的购房资格属于原告,故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契约》显然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契约》无效。
2、被告辩称
被告邓烨辩称:原告所述并非案件事实,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契约》并非原被告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不属于合同性质,而系原告的单方意思表示,故该房屋契约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原告亦无权撤回该意思表示。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丰台区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发出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及《丰台区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该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上注明,原告邓熙家庭人口共2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一居室一套,因申请人家庭符合标准,故特准予备案批准。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上注明,原告邓熙作为购房人,选择涉案房屋作为所购买的商品房,可以签约。2014年3月,被告邓烨作为原告邓熙的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据查,涉案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邓烨主张涉案房屋的全部购房款系由其所支付,原告邓熙对此予以认可。据查,涉案房屋交付时,由被告邓烨负责办理交房手续,并进行装修,涉案房屋的相关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等原件均由被告邓烨保管。据查,该房屋现由原告邓熙的女儿居住使用。
原告邓熙向法院提交《房屋契约》,该房屋契约中载明,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实际出资人系被告,且原告夫妇及子女均同意由被告全权负责购买涉案房屋的一切事宜,且协商一致同意涉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有义务在涉案房屋具备过户资格无条件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据查,《房屋契约》中原告邓熙认可系其本人签字,并认可孙阳的签字系其代签。被告向法院主张涉案房屋系被告借用原告名义购买,双方达成口头上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一致意见,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房屋契约》便能证明。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原告邓熙与被告邓烨之间的《房屋契约》无效。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