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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公房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

2024-04-06 04:23:40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诉争房屋(建筑面积51.7平方米)原产权人是A单位。1999年,A单位与郭玉德就诉争房屋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A单位将诉争房屋出租给郭玉德使用。

  2000年7月21日,A单位(卖方、甲方)与郭玉德(买方、乙方,签字为手写)签订《公有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公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以成本价格出售给乙方,总价款暂定为31400元。该合同乙方落款处有“郭玉德赵红代”字样及手印。《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成本价房价款为29170.92元。该合同乙方落款处有郭玉德签字及名章。

  2004年,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郭玉德名下。上述《公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诉争房屋交房款及退房款收据原件等购房材料均由赵红持有。2013年3月,郭玉德将房屋所有权证挂失后,补办了新证。

  现赵红主张其与郭玉德就诉争房屋是借名买房关系,郭玉德不予认可,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诉房屋为赵红所有,郭玉德将该房过户至赵红名下。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二、法院审理

  郭玉德辩称: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和产权人均是其本人。2000年左右,因赵红居住困难,暂借该房给赵红使用,与房屋有关的相关票证均存放在诉争房屋处。不认可赵红所述事实,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关于购房情况,赵红称其与郭玉德均非A单位人员,在郭玉德帮助下其自1992年即强行入住诉争房屋,其后A单位于2009年允许其承租诉争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但其在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时因故借用了郭玉德的名义。后2000年A单位进行成本价售房,因A单位按照规定只能与承租人签订购房合同,故其借用了郭玉德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购房。对此,郭玉德均不予认可,并称其于1999年以后将诉争房屋无偿借给赵红居住,因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及其他材料均留在诉争房屋,赵红因此才持有购房材料原件。为证明诉争房屋居住情况,赵红提供第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郭玉德对此不予认可。

  赵红主张其与郭玉德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郭玉德对此予以否认。赵红主张上述《公有房屋买卖合同》落款处“郭玉德赵红代”字样以及《房屋买卖合同》落款处郭玉德签名均系赵红签署。对此,郭玉德不予认可,称合同系其本人签订,签订合同时赵红不在场。诉讼中,双方均未对签名笔迹申请司法鉴定。

  关于购房款,郭玉德称交纳购房款是在签订涉诉购房合同的同一场所交给A单位;赵红对此不认可,称购房款系交到储蓄所,并提供《中央国家机关(北京)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回单予以佐证。该回单付款人处手写名称为“郭玉德”,备注栏内手写“本人取走1、4联郭玉德”。上述字迹,郭玉德、赵红均主张为各自书写,但均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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