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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能否买农村房屋?

2024-04-06 04:23:42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我与谢某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谢某户口登记为谢x,2011年10月3日死亡,其与洁某为夫妻关系,谢小某是谢x的女儿。1995年我与谢x签订买卖房产契约,约定将河西村32号院西房三间卖给谢x,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得转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故我和谢某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我与谢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被告辩称

  被告洁某、谢小某未答辩。

  二、法院查明

  1995年11月20日,付某(又名付x,甲方)与谢某(又名谢x,乙方)签订买卖房产契约。约定:甲方自愿将自己老宅西房三间、自然院卖给乙方,并经双方协商经两期付款付齐,经中介人、证明人收款为凭。此约生效后,乙方的房产变动及转让与甲方无关,但在需要时,甲方应当出面办理当地政府或矿区要求的相关房产手续,然后转给乙方。基于现实情况,暂时办理不了房产证、土地证,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换户主手续,双方协商请本村负责人出头作证,双方签订本协议为准。房宅转卖时,甲方称此房祖业老宅,不属非法盖房,但没有政府发给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书,如将来政府认为此宅舍不实或在规划区内需要搬迁时,甲方仍有义务出头办理手续,将拆迁费如数转给乙方。以上条款经双方同意。

  谢x为居民户口,于2011年10月3日去世。洁某系其配偶,谢小某系其女儿。

  三、法院判决

  确认付某(付x)与谢x(谢某)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签订的买卖房产契约无效。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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