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均使用化名)
一、原告诉称
王飞称:2010年3月14日,王飞与赵虹在房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下签订《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赵虹将坐落于石景山区x号房屋出卖给王飞。房屋成交价为2150000元。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王飞须向赵虹支付定金20000元;赵虹需在2010年11月1日办理银行提前还款手续及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合同签订后,王飞按照约定支付款项,但赵虹至今未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及房屋过户手续,银行贷款也仅偿还了50000元。王飞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将诉争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名下;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违约金43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原告已付合同款同期贷款利息450181.48元;5、请求判令原告替被告偿还银行贷款,后由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涉案房屋银行贷款。
二、被告辩称
赵虹答辩称:王飞与赵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赵虹将诉争房屋出售给王飞,王飞分3次支付2000000元房款,剩余150000元房款还未支付。2010年4月10日,赵虹将诉争房屋交给王飞,并由王飞一直居住。2013年9月底,赵虹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书。赵虹的贷款性质为商业贷款,提前还款,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批准后才可以偿还,贷款偿还完毕后,赵虹还需要到建委办理注销抵押权相关手续。办理上述事项所需要的时间,赵虹无法预测,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王飞主张的要求赵虹支付占用已付合同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合同约定了王飞支付房款的时间和金额,王飞支付房款是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赵虹已及时将诉争房屋交付给王飞使用,王飞已经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占有使用收益,不存在损失,且主张违约金过高,不应支持。
三、审理查明
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贷款,但应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2009年8月27日,招商银行出具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其中载明:借款币种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整。该合同原件在原告处保存。
赵虹与王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载明: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2010年11月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补充协议》载明:甲方应在2010年11月1日前向该房屋的贷款银行预约一次性提前还款,并应于该贷款银行通知提前还贷之日将其原贷款一次性还清;甲方应在提前还贷后,按照贷款银行的指导办理完解除抵押登记手续。甲方解除抵押取得房产证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前往办理权属过户手续;以上事项若任何一方拖延办理相关手续,每延期一天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违约金(延期在30日内),若延期超过30日,则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赔偿标准执行。
2011年8月21日,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赵虹名下,抵押时间为2012年2月24日。现诉争房屋抵押贷款仍有部分抵押贷款未清偿。
被告明确表示同意配合原告至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同意将诉争房屋产权办理至原告名下。但被告同时表示现在并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完毕剩余贷款。原告主张替被告先至银行偿还抵押贷款,然后由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抵押贷款。
四、法院判决
1、王飞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在招商银行抵押贷款偿还完毕,赵虹予以配合协助;
2、赵虹协助王飞办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房屋的抵押权注销手续;
3、赵虹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飞名下;
4、赵虹给付王飞代为清偿的贷款款项(扣除王飞应当给付赵虹的购房尾款十五万元);
5、赵虹给付王飞迟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违约金二十九万五千元;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给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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