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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借名买房需要什么条件才有效

2024-04-06 04:23:48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郑某起诉称:郑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即长子刘某森,次子刘某某。刘某森与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刘某淼。2003年,郑某欲购置商品房,但因年龄限制未获准银行按揭贷款,以两儿子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2003年9月,郑某以两个儿子的名义,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六号房屋一套。郑某实际交纳了标的物房屋首付款及各项税费及物业费,购房贷款全部由郑某按月偿还,截止到2013年底已还清。2004年11月,刘某森、刘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两个产权证自取得之日至今一直在郑某手中。郑某认为无论购房定金、首付款、入住时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后续的还贷、房屋装修、购置家电家具等支出均由郑某负担。购房之日起标的房屋一直由郑某和老伴居住。因此,郑某与两个儿子之间实为借名卖房的法律关系,郑某应为标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刘某、刘某某、姜某、刘某淼无权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现请求法院判令:依法确认郑某对位于北京市六号房屋拥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姜某、刘某淼、刘某、刘某某协助郑某将位于六号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过户至郑某名下。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二、被告辩称

  姜某、刘某淼辩称,不同意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系刘某森与刘某某共同购买,而非郑某所述的借名买房,故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刘某某辩称,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与刘某系夫妻,有刘某森,刘某某二子。刘某森与姜某系夫妻,育有一女刘某淼。刘某森于2012年8月死亡。

  2003年9月,刘某森,刘某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购房款支付等事宜。2004年11月刘某森,刘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人共有份额各为二分之一)。房地产公司并开具了相应购房款发票,发票付款人处均为刘某森,刘某某。

  2003年9月,刘某某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现上述借款已偿还。后诉争房屋一直由郑某与刘某夫妇居住,并由其装修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等其他费用。现郑某不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

  郑某称诉争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系其支付,并提供了银行明细予以证明。

  相关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按揭贷款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第一,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郑某与刘某森、刘某某就诉争房屋是否形成借名买房关系。根据诉争房屋付款、装修、入住的事实及过程,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足以使法院确信双方借名买房关系之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认定郑某与刘某森、刘某某就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第二,本案的首要问题在于在没有借名约定书面证据的情形下,如何确定出资人是否具有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郑某虽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但考虑到双方存在近亲属关系,因此不能简单以双方没有书面形式的借名约定就简单否认借名关系,而应当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全案证据及案情予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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