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某诉称:2015年5月25日,我与四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四被告将北京市海淀区涉诉房屋出售给我,我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支付了房款。2015年5月29日,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涉案房屋过户至我名下。合同约定,四被告未将房屋内户口迁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至今,四被告依然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故诉至法院。
2、被告辩称
张某1、张某2、张某3之法定代理人李某、张某4辩称:王某起诉书陈述的事实认可。现我们的户口并非在涉诉房屋内,而是我们的母亲尹某,兄弟张某5的爱人温某及儿子张某6、儿媳崔某的户口在房屋内。2003年5月,母亲去世,因死亡证明在张某6处,导致母亲户口至今未注销。涉诉房屋系我们继承得来,我们已按生效判决向张某6支付相应的款项,他们无理由拒绝迁出户口。他们都有房屋,可以迁出户口并落户。现王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降低。且我们没有能力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查明
2015年5月25日,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甲方、出卖人)与王某(乙方、买受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坐落于海淀区涉诉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房屋成交价格2 800 000元,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为400 000元。第九条第三项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6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
合同签订后,王某已依约支付购房款,并于2015年5月29日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上现仍有尹某、张某6、崔某、温某的户口。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00 000元;
2、驳回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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