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吴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25日购买被告所有的涉诉房屋。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98970元,及房屋交易环节的税费11786元,并按被告贷款情况,由原告偿还被告银行贷款1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入住涉诉房屋,且一直按月偿还银行贷款至今。签订合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尽快配合归还银行贷款,但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贷款银行银行办理房屋贷款的还清手续;2、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张某答辩称:付款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没有向被告支付房款,付款协议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基本要件。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被告当时没有筹集资金购买涉案房屋。原、被告协商以被告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2008年原告为取得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协议内容印证了原告借被告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原告借用被告之名与涉诉房屋开发商签订合同。原告不是北京户籍,原告以被告之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是委托合同关系,付款协议是合法形势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该认定无效。涉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应该认定为被告房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就此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2008年7月25日签订的付款协议无效,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腾退涉诉房屋;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由于侵权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无处可住造成的损失5万元;3、请求判令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吴某针对反诉答辩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房屋已经交付原告,合同已履行,被告已收到房款,原告占有房屋有理由。不应腾退房屋。张某将房屋卖原告不存在经济损失。不同意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二、法院查明
涉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7月3日缴纳契税。
2004年10月10日,张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张某购买涉诉房屋,总价288970元。该合同附件五载明:买受人与签约之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98970元,其余房款19万元通过银行按揭支付给出卖人。房款结算及缴费明细表载明实际房款为288935元,开发商转交公共维修基金、契税、房产证印花税、综合地价款、有线电视网络入户费、产权代办费、首付款98970元,共计11786元。
吴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张某称当初张某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2004年吴某找到张某,要以张某名义,由吴某实际出资购买诉争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等11万余元为吴某交纳,剩余贷款自2004年一直由吴某每月偿还1500元,贷款存折及银行卡自2004年给付吴某。2006年交房后,2007年吴某居住涉诉房屋至今。吴某与张某为借名买房关系。吴某称张某2004年购买涉诉房屋的首付款等费用11万余元是张某向吴某所借。后张某多次向吴某借款,其中包括房屋装修款、吴某给付张某的汇款、2004年至2006年房屋贷款等,吴某每月借给张某1500元用以偿还房屋贷款。双方形成很多债权债务关系,吴某给付张某现金,张某未出具过借条。2008年双方协商以债权债务关系作为购买涉诉房屋对价款,从而签订付款协议。吴某自2008年9月居住涉诉房屋,并取得贷款存折及银行卡,现吴某每月偿还贷款1500元,已偿还了约10万元贷款。
2008年7月25日,张某(甲方)与吴某(乙方)签订付款协议,载明:为明确双方购买房屋付款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以甲方名义购买的位于涉诉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8.58平方米(套内),价款288970元,购房合同号:J0311170,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乙方。第二条:乙方出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98970元,贷款额度190000元及由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交的含(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综合地价款、优先电视网络入户、产权代办费)等费用计11786元,甲方承诺上述款项由乙方支付。第三条:甲方承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后的还银行贷款也有乙方支付。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还银行贷款。第四条:因甲方对上述房屋没有实际出资,甲方不得对该房产主张任何权利,该房产的一切支配权由乙方拥有。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无条件将该房产过户给乙方。第五条:甲方违约,或不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各种权证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全部退还乙方为该房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外,还应赔偿不低于15%乙方出资额的损失。
张某的偿还贷款存折及银行卡现均在吴某处。吴某提供的银行凭单载明2008年5月7日张某户内存入2万元,吴某称此可证实其将房屋首付款支付张某。张某否认吴某曾于2008年支付张某首付款,称存折及银行卡均在吴某处,张某实际上也无法取得钱款。
庭审时,吴某提供了2008年9月19日吴某办理的涉诉房屋入住证,其中载明业主为吴某。吴某还提供了涉诉房屋2008年至2009年、2012年至2013年供暖费及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物业费的发票、收据、装修明细表及装修费收据等作为证据,以证明张某在2006年装修房屋,吴某代为付款,原、被告间存在债权关系,后因该债权关系冲抵了部分购房款,实际吴某2008年入住涉诉房屋的事实。张某称实际吴某于2006年即入住涉诉房屋。庭审中,吴某提供了银行对帐单,以证明签订付款协议后,吴某替张某偿还银行贷款至今。张某称实际吴某于2004年即开始偿还贷款。
在庭审时,吴某为证实其具备购房资格,提供了2013年3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武装部出具的证明信,载明吴某其配偶冯某、其子冯某甲。张某称吴某并不具备购房资格及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此外,张某为证实其损失,提供了2009年6月14日的租赁合同作为证据。吴某对此不予认可。吴某表示有能力并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贷款。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涉诉即为涉诉。双方均认可被告系经非摇号方式取得涉诉房屋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另查,工作人员至本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对诉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优先回购问题进行了调查。该部门工作人员答复,涉诉房屋以每平方米1.5万元以上价格进行交易,才会放弃优先回购权。目前并无实际回购程序及资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联系笔录、付款协议、贷款存折、银行卡、银行卡业务回单、入住证、发票、收据、证明信、装修明细、银行对帐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三、法院判决
1、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涉诉的房屋抵押贷款偿还完毕。
2、张某于吴某执行完毕上述主文第一项后七日内协助配合吴某至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注销解除涉诉房屋的抵押登记。
3、张某于吴某执行完毕上述主文第一项后七日内协助配合吴某至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将涉诉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吴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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