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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场由于借名买房引发的房屋确权纠纷

2024-04-06 04:23:52 0

  任行与郭万春原本是一对夫妻,二人在1966年离婚,二人婚姻存续共同哺育一子任恒。任恒长大后,与张晶结为夫妻,二人共育一子任明。最近这一家人近期却因为房产的权属而闹上了法院,究竟是怎么回事,还请您往下慢慢看。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案件介绍:

  2005年11月20日,任恒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42号房屋。可是,任恒万万也没想到,这套房子,却成为了之后的一切矛盾的根源。

  2008年9月20日,任恒因癌症不治身亡,并未留下任何遗嘱。

  2011年,任恒的父母任行、郭万春起诉张晶、任明,要求继承任恒的遗产,双方就涉诉房屋,即142号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了任行、郭万春的诉讼请求,判决任行、郭万春分别持有诉争房屋十分之一、十五分之二的份额,任明、张晶分别持有诉争房屋各十五分之二的份额。双方均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2013年12月,任行、郭万春起诉张晶、任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二人办理涉诉房屋(142号房屋,以上涉诉房屋均为该房屋)的共有权证。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北京市某公司为任行、郭万春办理共有权证,任明、张晶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至此,本以为这对祖孙的房产纠纷会画上句号的时候,任明、张晶又以涉案房屋为任明借任恒名购买为由,起诉任行、郭万春至法院,要求确定房屋实际所有人为任明。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任明、张晶的诉讼请求。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一审判决后,任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了任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经典分析: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靳双权律师认为: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出资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为任明借任恒名所购买。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明多次坚称该房自己出资15万元,父母赠予12万元,且其母外借31万元。但是,其并未就自己出资这部分进行有效举证,构成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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