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公证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审理经过
一、原告诉称
张弛诉称,我与四被告是兄弟姐妹关系,母亲刘丽于2015年2月29日去世,父亲张辉早已去世。母亲在世时于2001年1月以本人名义购买海淀区134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母亲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我所有,但母亲去世后,我哥哥不遵从老人遗愿,不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现我起诉要求判令上述房屋归我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张正、张嫔辩称,母亲去世前从未和我们提到过有遗嘱,公证遗嘱也没有见证人和录音录像,且65岁以上的老人在立公证遗嘱时应该有医院出示的意识清楚的证明,我们是在张弛起诉后才知道有遗嘱这么回事。2009年,我们的母亲查出有心衰,就和我们大家说为避免大家受累,这个房子卖了,自己也要看病。2013年11月20日,老人当着全家人的面说把这个房子卖了大家分,由于家人一直和平相处,所以也就没有卖这个房子,这之后老人也多次表示要卖了这个房子,故我们不同意张弛的诉讼请求。
张伊辩称,2013年,老太太过生日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去后,老太太就说要把海淀的房子卖了平分,我当时还问为什么要给姑娘留一份,老太太回答后我就没有说话。老太太去世后,张弛找我让我签字,说老太太写遗嘱把房子给她了,我说我不知道,就去问我弟弟张天,他说也不知道。直到张弛起诉后,我才看到这个公证遗嘱复印件,我也不懂是怎么回事,但我认为遗嘱有问题,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张天辩称,母亲去世后,张弛就让我们签字,说是办理地大房屋过户的事,从没说过遗嘱的事情。后来我哥张伊告诉我,张弛说老太太把房子给她了,我说没有听说啊。母亲自2009年一直由张正、张嫔照顾,张弛根本就没有在地大的房子住,之后张正将母亲接到她自己家住。我觉得张弛在老人在世时不尽照顾义务,还让老人写遗嘱,这本身就不合理,所以我对这个公证遗嘱持怀疑态度,我也不同意张弛的诉讼请求。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辉与刘丽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三女,分别是长子张伊、次子张天、长女张正、次女张嫔、三女张弛。张辉于1992年8月21日去世,刘丽于2015年12月29日去世。
张辉去世后,刘丽、张伊于1995年5月16日以朝阳区101号两居室一套与刘妮妮在朝阳区602号一居室及海淀区134号房屋进行调换。换房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奥斯卡于同年9月5日就134号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02年9月26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与奥斯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丽以22112.3元购买134号房屋,并于2003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1月21日,刘丽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立下遗嘱,内容为:“一、在我去世后,将我所有的坐落在134号房产留给我的女儿张弛所有(排除张弛配偶的共有权);二、如果上述房产进行置换,则置换后所得的属于我名下的房产,在我去世后留给我的女儿张弛所有(排除张弛配偶的共有权)”。庭审中,四被告对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本院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调取了公证书卷宗,卷宗中包括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款收据、配偶死亡证明、中国地质大学房产科、居委会的证明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精神状态良好、未发现精神疾患”的诊断证明书、接谈笔录,上述调证内容均已向双方当事人宣读,各方对此均无异议。
四、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眷二十九号楼一单元一三四号房屋由张弛继承,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张弛负担,已交纳。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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