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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卖方将房子多次卖出时,如何保护买方利益不受侵害?

2024-04-06 04:24:00 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王某诉称:我和刘某于199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05年11月30日,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以635277元的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涉诉房屋,并于2008年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2010年8月16日,刘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516866元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黄某。我认为,在我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刘某与黄某于2010年8月16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黄某将位于北京市某涉诉房屋返还给我。

  2、被告辩称

  刘某辩称:我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起诉是在蒙蔽法庭。王某在起诉时明知签订上述房屋预售房购房合同时,黄某是实际的购房人,我只是为黄某购房办理名义上的贷款。因为黄某没有北京户籍,不便于办理房屋贷款,而我具有北京户籍,所以当时就以我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该房屋根本就不是我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635277元的首付款、贷款以及提前偿还的贷款都是黄某支付的。2010年7月,黄某向我的银行还款账户中汇入了434000元,将银行的剩余贷款全部还清。此后,我和黄某在2010年8月16日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目的是为了办理过户。不存在压低房价的问题,因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是为了办理过户,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告知我们房屋售价不能低于贷款的价格,故我们决定房屋价格为516866元。而且该房屋在2007年交付的时候,所有的入住费用、物业费、供暖费都是黄某支付的。该房屋过户给黄某就是物归原主。2007年,王某在与我吵架时就明知该房屋是黄某购买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房产专业律师哪个好?

  黄某辩称:我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的起诉违背了事实真相。我在2005年11月购买了涉案房屋,我是购买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购买人,只是为了方便贷款,才使用了刘某的名义。我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贷款。2010年7月,我支付了该房屋的剩余贷款,因此与刘某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屋并不是刘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

  2005年11月30日,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刘某购买位于北京市某涉诉房屋,房屋价款总计635277元。庭审中,黄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05年11月26日黄某与刘某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黄某)乙(刘某)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2005年11月,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购买商品房一套,乙方同意甲方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以上房屋。二、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商品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三、购房首付款、按揭贷款等所有的款项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甲方把所有款项还清后,甲、乙双方将变更房屋产权人甲方姓名。四、甲方享有购房屋的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乙方及亲属不得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侵占、破坏、转让、出租、抵押及赠与行为,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分割关系。乙方以上行为均无效,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五、所有购房合同完成后,甲方给予乙方代理费贰万元人民币的答谢报酬。”该协议有刘某、黄某的签字。庭审中,王某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刘某认可该协议的真实性。刘某签订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黄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某公司支付了115595元的首付款,庭审中,王某、刘某对该事实无异议。黄某、刘某称黄某还向某公司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亦作为首付款使用。此后,刘某以其名义向中国民生银行贷款500000元支付上述房屋的房款。2010年7月,刘某将上述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庭审中,刘某、黄某称该房屋的全部贷款,包括2010年7月的提前还贷均为黄某支付,刘某未支付过贷款。黄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某公司的收据、银行业务凭单以证明贷款均系由黄某偿还,王某对此不予认可。2008年,刘某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2010年8月4日,刘某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某以516866元的价款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黄某。此后,双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涉案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庭审中,刘某与黄某均认可双方在签订上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仅进行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并未进行合同中约定的房款交接。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对涉案房产作出了保全裁定。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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