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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案件纠纷——借名买房后出了纠纷,实际出资人怎么证明房子是自己的?

2020-07-05 20:08:35 0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那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3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将位于A房屋更名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原告于2013年3月份用被告的名义购买位于A房屋,原告交付了首付款,用被告的名义进行贷款,由原告按月偿还,双方于2013年3月4日签订协议书。现原告按期如数偿还银行贷款,但是被告不履行协助原告将房屋更名至原告名下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3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将位A房屋更名至原告名下。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姜红机与王玫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那超借用姜红机的名义与宏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房屋,房屋面积113.35平方米,总价款269773元,首付89773元,剩余180000元为按揭贷款。2013年3月4日,那超与姜红机、王玫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那超因没有x户口,因为要结婚,所以要在买一处A住房;2.所以须用姜红机、王玫的身份、户口做按揭贷款,由那超交首付及后期贷款还款,还款以后房子过户给那超,以上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违约通过法律解决。”三人签字按押。2013年9月6日,该房屋的契税及印花税已缴纳完毕,现那超持有该票据。2013年10月9日,该房屋办理至姜红机名下,为姜红机单独所有。该房屋银行贷款由那超按月偿还。2019年11月27日,那超已将涉案楼房的银行抵押贷款结清。

  三、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书、A银行还款凭证37张、A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10张、A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那超陈述。

  四、律师点评

  律师点评,本案为借名买房并非房屋买卖,故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那超与姜红机、王玫签订“借名买房”协议,那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房产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由那超实际支付,可以认定登记在姜红机名下的房屋属于代持有性质,房屋所有权不归姜红机所有,而应归那超所有。那超与姜红机、王玫签订的《协议书》正是对“借名买房”的确认,双方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该协议有效。现该房屋的银行抵押贷款已经还清,具备办理权属变更条件。虽然《协议书》上为姜红机和王玫共同签字,但是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显示涉案房屋是姜红机单独所有,应由姜红机协助那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那超与姜红机、王玫于2013年3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二、姜红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那超将位于A房屋更名至那超名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A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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