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榴、王某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阳江市1号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两原告名下。
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榴与被告是姐弟关系。2007年,两原告委托被告以被告名义购买阳江市H公司开发的位于阳江市1号房屋(下称“该房屋”),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该房屋所涉的费用全部由两原告承担。该房屋总价款为139608元,两原告支付首期款28608元,剩余购房款111000元通过向第三人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由两原告负责偿还。该房屋交楼后,一直由两原告家庭居住生活。
近半年来,被告多次上门打砸扔该房屋内物品,还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两原告家庭及邻居的正常生活。为此,两原告及被告的几位姐姐、父亲均劝被告尊重事实,不要再闹,但被告不予理会,依旧对该房屋实施侵权行为,两原告无奈之下曾报警处理。鉴于此,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潮辩称:讼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本人的房产,不属于原告所有。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院查明
原告李某榴与王某民是夫妻关系,两人于1999年8月29日登记结婚。案外人李父与李母(已故)依次生育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分别是:长女李某梅、次女李某胜、三女李某娜、四女原告李某榴、儿子被告李某潮。坐落于阳江市1号房是由阳江市H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2007年12月7日,被告李某潮(借款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贷款人)、阳江市H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抵押物抵押人:李某潮;抵押房产地址:阳江市1号房。2008年1月4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发放贷款111000元至李某潮名下账户。
2008年7月15日,阳江市H公司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如下相关事项:付款方:李某潮;收款方:阳江市H公司;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阳江市1号房;金额:139608元。
2018年12月,原告一家搬到其他地方,不再在此居住。
2009年7月2日,被告李某潮出具证明一份交原告收执,该证明内容为:“本人李某潮所购买1号商品房,其实此层物业财产所有权是归李某榴所拥有。”
2010年5月17日,上述商品房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书,登记权属人为李某潮;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权利价值为111000元,设定日期为2007年12月7日至2037年12月7日。
2019年2月开始,由被告本人偿还按揭贷款。
2018年9月29日,原告李某榴以被告打砸房屋内物品,严重影响其及邻居正常生活为由,向阳江市公安局报警。
原告认为,涉讼房屋是由其两人以被告名义出资购买,且由其一家人居住,该房屋应归两原告所有,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至于借名买房的原因,原告陈述,由于王某民支付了涉讼房屋首期款给开发商后,到贷款银行查知,因自己此前有债务案件而被录入银行征信黑名单,故借被告名义购买涉讼房屋。
由于涉讼房屋已设定抵押,原告明确其请求是由其提前还清按揭贷款,在解除抵押登记后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经询双方当事人,若涉讼房屋需要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对于被告所支付的房屋按揭款项,应如何处理一事,原告同意一次性支付按揭款项给被告,但被告明确表示,其不同意也不必要在本案中处理这一问题。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李某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告李某榴、王某民清偿被告以阳江市1号房作抵押而尚欠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的贷款本息后十日内,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涂销手续;第三人对此有协助义务;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所需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二、限被告李某潮在上述房屋涂销抵押登记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李某榴、王某民名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阳江市1号房是以被告李某潮名义向开发商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于被告名下,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原告主张涉讼房屋是其借被告名义购买的,被告主张并不存在借名买房一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原告是否属于涉讼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对此,法院作如下分析:
第一、关于房屋的购买出资问题。涉讼房屋首期款由原告支付给开发商,双方对此并无争议,予以确认。被告主张首期款由其委托王某民支付,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不予采信。被告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并在第三人发放购房贷款后,原告每月转账520元左右至被告供楼款还款账户,由第三人从被告供楼款还款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作为被告偿还按揭贷款;2018年12月以后,在被告名下原还款账户余额不足时,由第三人从王某民名下的扣款关联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以偿还按揭贷款。即,原告一直偿还涉讼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双方并无争议。只是在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才自己去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第二,关于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涉讼房屋购买时是毛坯房,后来经过装修,由原告一家入住,直至2018年12月,并一直由原告缴交该房屋的水费、电费、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被告并无在涉讼房屋居住过,没有房屋钥匙。被告主张将涉讼房屋出租给原告,显然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房屋的所有权确认问题。本案中,作为原告李某榴与被告李某潮的同胞姐姐李某梅、李某胜在接受法院依法调查时陈述,涉讼房屋由原告出资并借被告名义购买,并由原告负责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于2009年7月2日亲笔签写证明,确认涉讼房屋所有权归原告。被告出具上述证明时,与原告并未发生纠纷,应确认其本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作出这一行为。被告主张上述证明由其酒后出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不予采纳。
以上分析说明,本案证据已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而且充分证实了涉讼房屋是由原告支付首期款、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原告有权自主居住使用和处分并一直长期居住使用等事实,被告本人也确认涉讼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故应确认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原告李某榴、王某民夫妻两人。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涉讼该房屋已设定抵押,且该抵押登记因房屋所涉欠第三人的抵押贷款而尚未涂销,在抵押登记涂销前,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尚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只有待原告清偿全部贷款给第三人,并在涂销抵押登记后,才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已就若涉讼房屋需要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对于被告所支付的房屋按揭款项,应如何处理一事征询当事人意见,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也不必要在本案中处理这一问题,故法院于本案中对这一事项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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