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军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以二被告名义拆迁房山区X村1号院所取得的应当属于原告的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213平米。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88年5月27日,原被告三人签订家产分配协议书,约定原有宅院(现在已经被被告取得拆迁利益的原有宅院即北京市房山区X村1号)中宅院及房产由“原告与被告1二人均分,现有北房5间,东房2间,共7间,二人各三间半,现有宅基地东西均分为各自使用等,待有一方需要翻盖新房时二人再协议商定”。后李某强与原告达成口头一致,由李某强重建房屋,新房建好后东边三间归原告所有,由母亲居住使用。
2017年12月因棚户区改造,该房屋院落被拆迁,李某强私自做了假的《协议书》交给村委会及拆迁公司,将原本属于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授权给了李某刚,故由李某强和李某刚分宅取得了该院落的全部拆迁利益。原告不同意该拆迁协议阻拦拆迁未果,数次找村委会及拆迁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村委会方才告知原告,李某强交给村委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被告造假),证明该院落及房屋已经经李某强与原告协议归李某强所有了。原告多次找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强、李某刚辩称,不同意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涉案宅院为祖传老宅。1988年5月,李某军、李某强、李某刚在父母及证明人张某山的见证下,签订了《家产分配协议书》。李某刚申请外要宅基地,搬出该宅院。1990年7月,李某强与李某军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后李某强给付李某军1500元,李某军搬出该院另要宅基地居住。最终形成三人一人一院的状态。后李某强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后李某刚将其宅院卖掉,但户口一直在村里,因为已经没有宅基地了,所以把李某刚算在涉诉宅院里。拆迁时老宅分成了两户。故拆迁时拆迁利益由李某强、李某刚分割。该宅院及院内房屋的拆迁利益与李某军无关,不同意李某军的诉求。
本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村1号宅院系李某忠、张某丽遗留老宅院。李某忠、张某丽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某军、次子李某强、三子李某刚、长女李某兰。该宅院内原有李某忠夫妇所建北房5间、东房2间。
1988年5月,李某军、李某强、李某刚签订《家产分配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一、李某刚申请外要宅基地,本人搬出原宅,李某军、李某强二人各处500元给李某刚,作为搬出补贴费。原宅林木李某刚任选大树两棵、小树三棵,年底前伐走。原有宅院房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均不参与分配。二、原有宅院及房产,李某军、李某强二人均分。现有住房及宅基使用,暂维持现状,待机会成熟有一方需翻盖新房时二人再按协议商定。三、李某军、李某强二人如有一方需搬出时,另一方付给搬出费壹仟元,所分财产归本人或协商作价。”
根据该分家协议,7间老房中有三间半应归李某军所有。后李某刚另要宅基地搬出居住。李某军、李某强仍在涉诉宅院居住。1989年左右,李某军从村内另申请宅基地,后李某军搬至新申请的宅基地生活。李某强对涉诉宅院内房屋进行了翻建。先翻建为6间平房,后又现翻建为两层楼房。
庭审中,李某强提供了另一份1990年7月25日分家协议,写明李某军搬出该宅院,另要宅基,原有本院家产全部归李某强所有。但是该分家协议上协议签订人处并非李某军签字。
另查明,涉案宅院被分成李某刚、李某文(李某文为李某强之子)两户进行拆迁,拆迁款已经给付。李某军认为该诉争宅院内曾有三间半房属于李某军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拆迁款进行分割。李某强、李某刚称李某军已经搬出,该宅院拆迁已与李某军无关,不同意李某军的诉求。
另,法院分别调取了李某刚及李某文的拆迁报告。李某刚拆迁报告中写明:房屋重置成新价492780元。宅基地证明中写明:宅基地内正式房屋面积324.36平方米。涉案房屋及宅基地等补偿在李某刚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李某强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军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988年5月,李某军、李某强、李某刚签订《家产分配协议书》后,李某强已经将李某军所分得的三间半房屋进行拆除,并建成6间平房。在李某强拆除李某军所有的房屋后,李某军有权向李某强提起财产损坏赔偿纠纷,要求李某强赔偿财产损失。
李某军现以分家析产法律关系要求分割拆迁款,但此次拆迁,X村村民委员会是分别与李某刚、李某文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拆迁款付给李某刚、李某文。此次拆迁,是对X村三区1号院内宅基地及地上物(包括房屋)进行的补偿,并不是对李某军所诉求的三间半房屋进行的拆迁补偿。因此李某军要求李某强从拆迁款中支付其应得的房屋等款项,不予支持。
另对于宅基地的补偿款,李某军已另有宅基地,且宅基地的使用权由行政机关确认。现李某军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宅基地具有使用权,故涉案宅基地的补偿法院不能确认有其应获得的款项。
对于李某军主张的临时租住房屋费等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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