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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因法院查封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24-04-06 09:01:23 0 创始人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130000元、首期款50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佣金20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686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5000元;7.本案诉讼费、诉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四王五辩称: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已提出反诉,具体的答辩内容详见反诉诉状。原告诉状所称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在7月3日当日签了两份,其中一份是用于诉讼,编号与反诉中的编号不一致。原告起诉的合同是伪造的合同,签第二份合同是因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了,用于加大被告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130000元,但实际约定定金为73000元,实际交付为70000元。剩余的110000元属于首付款。佣金是原告与中介方的问题,佣金应由原告支付。

本案中原告开始是约定定金应为73000元,但给了70000元,已违约。首付款是220000元(不含定金),但实际只支付了180000元(包括定金)。所以是原告违约在先。原告要求判令支付律师费也无法律依据,被告并无提出律师费问题,其实原告应当支付被告的律师费,但由于本次代理是免费的所以没有主张。装修款是原告自愿装修,与被告无关。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均由原告本人承担。请法庭依法作出判决。

  三、本院查明

  2017年7月3日,张三(买方)与李四王五(卖方)及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方,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交易的房地产位于××房(下称该房产),房地产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为80.05平方米;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843000元,该房产交易定金共计73000元,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2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再向卖方支付定金53000元;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定金交由居间方托管。

  2017年9月11日,李四张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李四银行赎楼需要张三帮忙赎楼垫资50000元,李四承诺在2017年10月11日交房予张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三称因涉案房地产被法院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遂于2017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2017年11月20日,李四王五(卖方)、张三(买方)与a公司(居间方)又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原合同修改部分如下: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843000元。该房产交易定金共计70000元。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20000元;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再向卖方支付定金50000元。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买方按揭付款支付房款,卖方须无条件配合签署银行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买方意向贷款金额为520000元(具体贷款金额以银行批复为准),并于2017年9月5日前申请按揭,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配合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审批手续。双方均不得借故拖延,否则视为违约。

  另查: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载明,涉案房地产的权利人为李四王五,登记时间为2016年4月8日,本院依另案当事人申请于2017年10月12日查封了涉案房地产。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三李四王五对解除涉案合同均表示没有异议,予以照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可归责于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关于“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843000元;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买方因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卖方承担。”的约定,结合前述分析,本院认定是可归责于李四王五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关于“若因买方或卖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居间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佣金,已收取的佣金无须退还,不足部分由违约方支付。如已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守约方可直接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的约定,结合张三提交的a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该收据载明张三2017年10月30日以转账方式向a公司支付佣金5000元,还有15000元未收。

  故张三主张李四王五返还其支付的佣金20000元,本院仅在5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至于装修款,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合同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且张三称该装修款15000元是大概的数额,其提交的送货单及发票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装修款,张三主张李四王五支付装修款15000元的诉求,理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部份;

  二、被告李四王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三返还定金130000元、首期款50000元,合计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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