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赵某亮、赵某聪连带返还528000元购房款。
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3日我与赵某亮、赵某聪、赵某辉签订《协议书》,我出资528000元购买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地块88平方米回迁房指标。后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上述合同无效。之后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令我腾退占有的上述安置房。合同无效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我返还房屋后,赵某亮、赵某聪应当返还相应购房款。至于赵某辉,其仅是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并没有收受购房款,实际上本案与其无关。
被告辩称
赵某聪辩称,我对吴某杰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但不同意连带返还购房款,应该是以我和赵某亮实际分得的数额各自返还。另外房子产权人是赵某亮和赵某达,应将房子恢复到产权人名下,但现在确定在赵某豪、赵某川名下。
赵某亮辩称,涉案房屋我和赵某聪占的份额最多,赵某豪还欠我20多万元。我们跟吴某杰协议过,我和赵某聪卖自己的份额。关于涉案房屋,是我父亲的房产,兄弟姐妹都同意由我全权办理,我有权利卖,法院判决书写了五个人都有份,合同无效后,应当恢复给原始产权人也就是我本人,但是现在房子给了赵某豪和赵某川。我和赵某聪应按照各自分得的数额返还购房款。
赵某辉辩称,《协议书》的确有我签字,因为拆迁时候针对的是一整块土地,实际我就是做个见证,我也没收钱。
法院查明
赵母与赵父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时,赵母已生育赵某川、赵某聪二女(赵某川与赵某聪系同母异父),赵某川时年7岁,赵某聪3岁,二人随赵母、赵父共同生活。赵母与赵父婚后生育赵某豪、赵某达和赵某亮。赵父于2001年去世,赵母于2016年去世。赵父生前在北京市延庆区××村新村有一处宅院(以下简称北院)。2006年经赵母与亲属商议,赵母将自家位于同村另一处房产与该亲属在北院南边的空院进行调换,程家额外支付亲属500元折价款,遂在北院相邻的南边形成另一处院落(以下简称南院)。2017年诉争院落面临拆迁。2017年8月9日因拆迁利益分割发生争执,经协商达成协议,由赵某达、赵某亮代表兄弟姊妹五人签订拆迁协议。
2017年10月25日,赵某达签署“腾退协议书签收回执单”,并代表赵某亮签署另一份回执单,二人分别获得“协议补偿费余额”及“装修补助金额”83612元。后五位子女因为上述款项分配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本院出具了判决书,对赵某达与赵某亮分别领取的拆迁补偿款83612元,即共计167224元拆迁补偿款进行分割:赵某达占有的83612元拆迁补偿款中,自留70000元,给付赵某川13612元;赵某亮占有的83612元拆迁补偿款中,自留35000元,给付赵某川3888元,给付赵某豪17500元,给付赵某聪27224元,并驳回全部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赵某川、赵某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书予以维持。
在上述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法院审结后,甲方赵某亮、赵某聪及赵某辉与乙方吴某杰签订《协议书》,将登记于甲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的88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面积转让给吴某杰,约定转让价格为6000元每平方米,共计528000元。当日吴某杰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赵某聪、赵某亮为吴某杰出具528000元的收条。现涉案宅院的回迁安置房已经建成。
2019年9月24日,赵某川、赵某豪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将赵某聪、赵某亮、赵某辉及吴某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判决书,确认赵某聪、赵某亮及赵某辉与吴某杰所签署的将北京市延庆区的88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面积进行转让的买卖协议书无效。该判决也载明赵某辉在买卖协议中,“仅是起到了避免合同产生争议的证明性作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1年4月15日赵某川与赵某豪以返还原物为由将吴某杰与第三人赵某亮、赵某聪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杰返还88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及42240元临时安置费和利息。同年7月15日本院做出判决书,判令吴某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北京市延庆区的88平方米回迁安置房以及42247元临时安置费返还给赵某川、赵某豪两人,并明确该判决“并非是对安置房权属、临时安置费分割的确认,仅是对赵某聪和赵某亮私自处分涉案安置房行为的纠正,其目的在于恢复对涉案拆迁安置房及临时安置费的共有状态,至于具体份额的分割有关权利人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纠纷予以解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赵某聪、赵某亮均认可,上述528000元购房款,赵某聪分得219600元,赵某亮分得308400元。
裁判结果
赵某亮、赵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返还吴某杰购房款528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赵某聪、赵某亮及赵某辉与吴某杰所签署的买卖北京市延庆区88平方米回迁安置房面积的协议书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赵某亮与赵某聪抗辩涉案回迁房及安置费现在赵某川及赵某豪名下,但在判决书中已明确系恢复到“对涉案拆迁安置房及临时安置费的共有状态”,故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赵某聪、赵某亮应当返还收取的528000元购房款。吴某杰依据协议书要求赵某聪、赵某亮连带返还购房款52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赵某聪、赵某亮要求以二人实际分得的购房款各自返还,因系其内部分配行为,并不能对抗吴某杰,且吴某杰不同意二人的意见,故赵某聪、赵某亮应对528000元购房款承担连带返还义务。赵某辉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仅是起到证明作用,故其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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