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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因为离婚后棚户区腾退引起的分割纠纷

2021-05-13 21:24:26 0

原告诉称

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拆迁补偿款,要求被告张四向原告给付230万元。事实和理由:张三张四原系夫妻关系,张小系二人的女儿。20166月,张三张四经法院判决离婚。李四张四再婚配偶。在张三张四离婚案件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已经分割,并各自使用。20181111日,该院房屋被拆迁,张四未经张三同意,与北京市朝阳区M公司签订腾退协议,将属于张三的房屋拆除。三被告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张四领取了全部腾退补偿款,并获得了安置房屋,但没有将属于张三的补偿款给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们认可张四张三2016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且张三享有一号房屋6间房屋的所有权,包括院内一层北房东数第12间和东厢房4间。但是张四签署的腾退补偿协议中是否包括原告所有的6间房屋的补偿款我方无法确定,即使6间房屋全部被认定为房屋补偿面积,张四也仅同意支付该6间房屋对应的房屋结构价6万元,这个是当时拆迁小组对张三6间房屋进行的核算价格。

张三张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二人离婚后,张三的户口均不在涉案院落内,不属于本村村民,不能取得宅基地及房屋被腾退后的补偿利益,只能取得房屋结构价。涉案的一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是直接打到张四名下账户内的,张小李四仅是被安置人,二人没有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宜。目前拆迁款仍由张四掌握,张四没有向张小李四分割腾退补偿款。张四作为被腾退人,其有权自由选择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腾退补偿,现在张四已经选择定向安置方式进行腾退补偿,张三既非被腾退人,也非被安置人,其要求我方赔偿其因未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给其造成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张三张四原系夫妻关系,二人1997328日登记结婚,张小系二人婚生女。双方后因感情不和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662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内一层北房东数第一间至第二间、东厢房四间归张三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内一层北房东数第三间至第五间、西厢房四间归张四所有。本院在该案中审理查明,1999年,经张四申请获宅基地,双方2000年时在该院内建造房屋若干,格局如下:北房一层、二层各五间,东厢房四间,西厢房四间,西厢房上建有石棉瓦屋顶的储物棚子,院落有彩钢封顶。本院到现场勘验,双方均确认在院外南侧建有三间小房,均为石棉瓦棚。

20181111日,张四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腾退人北京市朝阳M公司(甲方)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安置方式)》一份,约定乙方选择的腾退补偿安置方式为定向安置方式,房屋总建筑面积68021平方米;乙方现有认定人口3人,分别为张四张小李四,经评估被腾退房屋评估价款4226596元,扣除其购买期房购房款926200元后,应获得35301086元。张四领取了上述腾退补偿款。

20191月,张三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北京H公司和北京市朝阳M公司诉至本院,认为一号房屋内属于其所有的房屋,未经其同意被拆迁腾退,认为张四M公司之间签订的上述补偿协议书无效,要求该案被告赔偿其损失3940000元。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主张权利的房屋,已经在张四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中一并进行了评估和补偿,有关补偿款由张四领取,其相关权利可以向张四主张,其要求腾退人及腾退人委托的人再次进行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经查,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此次腾退所适用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安置方式由被腾退人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定向安置方式和货币补偿方式,只能在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其用地范围内土地、房屋涉及法院判决、析产或产权自行分割的,只能统一选择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另查,一号房屋的腾退评估结果通知单,显示该院落被腾退房屋补偿费共计2749824元,

对于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双方对于张三在本次一号房屋腾退过程中所应享有的腾退补偿款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张三认为,其应享有一号房屋内房屋腾退补偿款4226596元的一半,另外因张四未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给其造成了损失186702元。三被告认为一号房屋的腾退补偿款中包含了被腾退房屋的评估价款和其他腾退奖励费、补助费,其中腾退奖励费、补助费与认定人口有关,与张三有关的腾退利益仅是法院判归张三所有的6间房屋的房屋结构价,当时拆迁小组核算为6万元,其他款项与张三无关。诉讼中,三被告均认可一号房屋内的房屋在拆迁时的房屋均为张三张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三腾退补偿款一百八十七万九千一百二十三元;

二、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一号房屋内一层北房东数第一间至第二间、东厢房四间归张三所有,一层北房东数第三间至第五间、西厢房四间归张四所有。同时,根据该案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诉讼中三被告的自认,可以确认截至拆迁时,一号房屋内的北房一层、二层各五间,东厢房四间,西厢房四间,西厢房上石棉瓦屋顶的储物棚子,院落彩钢封顶,院外南侧的三间小房,均为张三张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故除了一号房屋内一层北房五间和东、西厢房各四间外,该院内的院落彩钢封顶、院外南侧的三间小房及二层的房屋实际上均为张三张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法院在双方离婚案件中对该房屋虽未明确分割,但不应影响张三对该部分房屋应享有的权益。对于张三应享有的权益份额,法院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确定张三享有45%的权利份额,张四享有55%的权益份额。

根据一号房屋腾退时的腾退评估结果通知单及所附测绘成果图,结合双方对于测绘成果图中房屋编号与实际房屋对应情况的确认,可以认定一号房屋内一层的北房五间、东厢房四间、西厢房四间、院落彩钢封顶、院外南侧的三间小房均算在房屋补偿面积内。现上述房屋均已被腾退,与上述房屋相关的腾退补偿款项应认定为张三享有权益的房屋财产价值的转化。法院结合有关腾退协议、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计算张三应享有的与被腾退房屋有关的补偿款数额。因腾退补偿款均由张四领取,其应当将有关款项支付张三。根据一号房屋腾退时适用的安置办法,被腾退人用地范围内房屋涉及法院判决、析产或产权自行分割的,只能统一选择定向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因此张三要求张四向其赔偿因未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给其造成的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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