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石景山区某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977年张某旭与吴某鹏再婚,2009年8月11日吴某鹏去世,2011年10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一套由张某旭继承。2020年9月14日遗赠人张某旭去世,留有个人合法财产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产(遗产)一套。2010年11月26日遗赠人张某旭与原告张女士签属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协议上签名、注明协议签订的具体日期。该遗赠抚养协议形式合法,遗赠人(张某旭)与原告(张女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赠抚养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故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
根据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显示,石景山区某号的房产赠给其侄女张女士继承,生养、死葬全部由原告(张女士)安排处理,与吴某鹏的子、女不再有任何财产纠纷。同时,原告张女士已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扶养义务,故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确认。依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公民(受扶养人、遗赠人)与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扶养、遗赠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故原告请求按照张某旭的遗赠抚养协议将石景山区某号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辉辩称,我对遗赠抚养协议的有效性置疑。一、遗赠抚养协议是2010年11月26日签订的,石景山区某号的房屋继承是石景山法院2011年10月18日才调解确认的,在法院还没有确权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他人是否成立;二、遗赠抚养协议不规范,受赠人没有名字,落款签字笔迹一致,我无法确认是他们双方的签字,没有公证,没有第三方见证,无法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吴某英辩称,一、我们与继母关系没有冲突,……我认为照顾一个家庭、一个人不能只是在最后几年,而是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也有继承的权利。
法院查明
原告张女士系遗赠人张某旭侄女;张某旭与吴某鹏于1977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吴某辉、吴某英系吴某鹏与前妻孙某之婚生子女;孙某于1976年去世,吴某鹏于2009年8月11日去世;2020年9月14日,遗赠人张某旭去世。
2011年10月18日,本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载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由张某旭继承,张某旭给付吴某辉、吴某英各116600元房屋折价款;…。
产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张某旭。
2010年11月26日,遗赠人张某旭与原告张女士签属的《遗赠抚养协议》载明:受赠人是张某旭的侄女,……在我身后的房产赠给张女士继承。生养、死葬全部由张女士安排、处理。遗赠人,张某旭;受赠人,张女士。
2020年9月殡仪馆《火化证明》显示:张某旭的遗体火化承办人为张女士。
2020年9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某老年公寓出具的《张某旭老人入住某老年公寓期间说明》载明:合同监护人,张女士;老人入住期间每月养老费、医疗保证金等费用由其监护人支付,监护人经常探视老人;老人病重期间,其监护人多次陪老人去医院就医治疗,临终前的最后三个月时间,监护人张女士始终陪伴,给老人最贴心的关怀;老人在病逝后,一切后事均由其监护人张女士办理,做到了监护人应尽的义务。特此证明。
庭审中,原告张女士认为,经过调解最终涉案房屋由张某旭所有,房产也在张某旭的名下。2010年10月26日写的协议,是在房产证取得后写的,房产证名字只有张某旭,所以房子是属于张某旭个人所有,协议是有效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某旭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处理完全合情、合理、合法。遗赠抚养协议是张某旭本人书写,而且内容非常详细的描述到其侄女张女士对她尽了全部的义务。
通过我们提交的证据及所有的费用支出、张女士购买的各种生活用品、住院、出院,证明张女士尽到了协议书中提到的全部义务内容,而至今未见到两被告提供任何对张某旭有任何支出及帮她请保姆的证据。同时有张某旭的三位邻居证明。
被告吴某辉、吴某英对原告提交的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主要对内容有异议,协议内容很多跟事实都不符。被告认为,虽然房子在张某旭名下,可这是他与我父亲的共同财产,所以我父亲去世后,在法院没有确认前他就赠与,我们认为是无效的。
被告对原告张女士提交的证据:“购物平台购买生活用品、食品、服装、护理用品、家用电器等截图”、“张某旭手机话费充值”、“微信付款截图”的真实性认可。被告表示,不知道是用的张女士的钱还是张某旭的钱,后期张某旭的很多钱都是张女士保管。
被告对原告张女士提交的证据邻居证明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视频证明”不认可,表示证人的视频明显可以看出是他们给写好照着念的。
被告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后面协议的签字张女士、张某旭是同一字体,无法确认是两个人的签字。经本院释明,被告吴某辉、吴某英表示不主张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鉴定。
对于原告张女士提交的证人证言因不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由原告张女士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2010年11月26日,遗赠人张某旭与原告张女士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遗赠人张某旭名下,但此时涉案房屋为待继承处理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张某旭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部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处分应为无权处分,《遗赠抚养协议》存有瑕疵,应为部分无效。
2011年10月18日,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理,本案被告吴某辉、吴某英均参加了该案的诉讼,法院通过该案对涉案房屋的处理,遗赠人张某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即享有了涉案房屋完全的处分权,使得2010年11月26日的《遗赠抚养协议》效力瑕疵得以涂销,而成为完全有效。
被告吴某辉、吴某英未能证明《遗赠抚养协议》仍存在无效的情形,或原告张女士有未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张女士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辉、吴某英虽对《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签名笔迹不认可,但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主张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鉴定,被告吴某辉、吴某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被告吴某辉、吴某英的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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