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赵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室的房屋,原告与四被告每人五分之一的份额,如果房屋出售,每人按照五分之一分得售房款;……
事实和理由:原告及四被告之母赵某君于2015年去世,之父周某贤早在2000年9月去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室房屋系赵某君的遗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遗产依法继承。
被告辩称
周某坤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母亲已经将房屋给我了,房屋应该归我所有,且买房的钱是我跟我母亲一起开店挣得,有我的份额。
周某峰辩称:同意按照每人五分之一分割房屋。
周某全辩称:我母亲在世的时候曾跟我说过,房子给周某超。不同意分割房屋。
法院查明
周某贤与赵某君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五个子女,即原告与四被告。周某贤于2003年11月24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君于2015年5月28日去世。双方均认可周某贤实际去世时间为2000年9月。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君名下,购买时间在2004年左右。庭审中,周某超提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内容为“S号房给周某超所有”,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上签有赵某君的名字。经周某超申请,本院委托鉴定中心对上述材料中的“赵某君”三个字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上“赵某君”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赵某君”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诉讼过程中,周某超又将原告、周某坤、周某峰、周某全以赠与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S号房屋归其所有,原告、周某坤、周某峰、周某全配合办理S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周某超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业已生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立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赵某君房屋生前已经通过赠与合同处分给周某超,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S号房屋已经生效判决判归周某超所有,因此,该房屋不属于赵某君的遗产,原告主张分割,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案涉及遗产继承,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具有典型参考意义,如遇到复杂房屋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最大限度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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