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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遇阻,法律是否能保障我们的权益?

2024-04-18 19:25:05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归四原告共有,各占有四分之一份额,被告孙某杰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中孙某鹏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归四原告共有,即四原告各享有二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

事实和理由:四原告与孙某旭系被继承人孙某鹏、周某兰之子女,孙某杰系孙某旭之女,赵某系孙某旭之妻。孙某旭于2009年病故,周某兰于2013年病故,孙某鹏于2019年病故。孙某旭生前留有二号房屋一套。孙某鹏、周某兰生前于2010年留有遗嘱一份:将我们一号及其他全部财产由四原告共同继承。就孙某旭遗产继承事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各方达成调解内容为孙某鹏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赵某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孙某杰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但此后因孙某鹏身体原因,一直未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四原告与孙某杰、赵某就孙某鹏、周某兰遗产继承分割事宜协商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孙某杰辩称,不同意四原告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继承。一号及二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均由四原告和孙某杰均等继承。

赵某辩称,同意孙某辉、孙某贵、孙某平、孙某德的诉求,本案与我无关。

 

法院查明

孙某鹏和周某兰系夫妻,婚后育有四原告和孙某旭。孙某旭与林某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孙某杰,后孙某旭与林某娟于200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孙某旭与赵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没有子女。200987日孙某旭去世,201358日周某兰去世。201994日孙某鹏去世。周某兰的父母先于周某兰去世。经询,各方当事人称,孙某鹏去世时已经86岁,其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20021028日,一号登记至周某兰名下。201692日,北京市某公证处作出公证书,载明:四原告及孙某鹏、孙某杰向北京市某公证处申请就周某兰所遗留财产进行继承公证。……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兹证明被继承人周某兰所遗上述房产份额由其配偶孙某鹏一人继承。

2016年,一号转移登记至孙某鹏名下。

20161128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确认四原告与孙某鹏、赵某、孙某杰就孙某旭所留遗产分割事宜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二号房屋归孙某鹏、赵某、孙某杰共有,孙某鹏享有二分之一份额,赵某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孙某杰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四原告于20161231日前协助孙某鹏、赵某、孙某杰办理二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庭审中,四原告提交《律师见证书》一组,内容包含:

1.《遗嘱见证书》一份,内容为:……手写遗嘱一份,遗嘱中手写有:立遗嘱人:孙某鹏,周某兰,由于我们年事已高,……遗嘱内容如下,1.将我们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的房产一栋,由女儿孙某辉、孙某贵、孙某平、孙某德四人共同继承。……遗嘱尾部立遗嘱人处签有:孙某鹏周某兰字样,并盖有周某兰手印。代书人处签有:高某字样。见证人处签有:秦某宋某字样。并注明时间。

庭审中,经四原告申请,秦某、宋某、高某出庭作证。

就上述证人证言,孙某杰称根据证人证言遗嘱订立时有至少三名原告在场,原告与遗嘱内容有明显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立遗嘱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见证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名或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位代书,但涉案遗嘱中秦某、宋某系见证人,高某并非见证人仅为代书人,秦某和宋某作为专业律师其用词应当是准确的,故不认可遗嘱效力。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孙某辉、原告孙某贵、原告孙某平、原告孙某德各继承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二、位、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由原告孙某辉告孙某贵、原告孙某平、原告孙某德各继承房屋八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四原告提交的《遗嘱见证书》中手写遗嘱符合上述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就孙某杰抗辩高某系代书人而非见证人一节,结合高某、秦某、宋某证人证言以及遗嘱中落款的时间,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三人均在场见证了周某兰、孙某鹏口述遗嘱由高某代书,宋某、秦某签字见证的过程,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就孙某杰抗辩孙某鹏在公证书制作过程中称周某兰未留遗嘱一节,法院认为孙某鹏的相关陈述并未涉及孙某鹏对于自己遗产处分行为的否认,且公证书制作过程中,之所以最终周某兰的遗产由孙某鹏继承,系因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均放弃了自己的份额所致。综上四原告现要求依照孙某鹏所留代书遗嘱处分孙某鹏遗产继承事宜并无不当,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号、二号房屋中属于孙某鹏的份额均由四原告继承。就四原告要求判令孙某杰协助办理一号转移登记手续一节,因一号本属孙某鹏单独所有,并未涉及孙某杰份额,故相关转移登记手续无须孙某杰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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