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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被继承人去世,生前对其照顾较多继承人多分遗产案例

2024-04-21 21:50:04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文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屋归其所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周某鑫、周某杰、周某霞、周某辉均系被继承人周某旭的同胞兄弟姐妹,周某辉于2017年去世。赵某系周某辉的配偶,周某浩系周某辉之子。因周某旭身患智力残疾和肢体残疾等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未婚无子女,且父母均已去世,无第一顺位继承人。

2010年原告作为周某旭的姐姐,被北京市房山区××居委会指定为监护人。自2005年至2014年,周某旭与原告周某文一起生活九年之久,期间,原告对其承担了全部抚养义务,付出了极大的人力、物力。201522日,被继承人周某旭因病去世,其名下仅有的财产为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屋,一直由原告代为管理。

母亲杨某在生前留有口头遗愿,即用涉案房屋来供养周某旭,还嘱咐儿女,谁对周某旭进行抚养,房子将来就归谁所有。原、被告也是遵行母亲的遗愿,在2010318日,继承该房屋时,自愿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放弃,同意留给周某旭。原告认为,自己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照料,且承担了全部抚养义务,因此原告主张在继承周某旭财产时应分得全部份额,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鑫辩称:周某文在起诉书中称母亲生前留有口头遗愿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生母杨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杨某离世第三天后,周某文突然提出要与周某旭一起生活。当时我们同意了周某文的要求。我们决定原来给家母多少生活费就给周某文多少费用,做为照顾周某旭的补贴,周某文亦表示同意。这样一直给到周某旭被送到××养老院。周某旭在××养老院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们五个人平摊,直至20152月周某旭因病去世。

周某旭在2013年摔伤骨折后导致卧床不起,此时周某文说她工作比较忙不能继续照顾,因此,2014年我们将周某旭送至××养老院。在周某文照顾周某旭期间及周某旭被送至养老院后,周某文自己在××的房屋一直以外出租,收入均归自己所有。综上,请求依法对A号房屋按法定继承分割。

被告周某杰辩称:关于周某旭的生活安排,我母亲在世时有安排,她离世后将周某旭送到养老院。经费出处:一是我母亲房子出租后的租金,二是周某旭的低保生活费,三是我们姊妹分担剩余经费。我母亲没有安排让我们姐妹中的某一位照顾周某旭,并把房产归谁所有的遗愿。

20151212日,我母亲去世后,周某文说要住在我母亲的房子里,与周某旭一起生活。因周某文离婚时间不长,为给周某文经济上一些帮助,我们同意周某文住老母亲的房子,与周某旭一起生活,并照顾周某旭,我们姐妹给周某文不同数额的资金补贴。为了让周某文和周某旭生活好一点,我们将母亲留下的存款20000元拿出来装修了房屋。周某旭是一名先天智障残疾人,但她基本的生活可以自理,周某旭生病时我也找单位医生为其治疗,所以周某旭并非由周某文一人照顾,而是由我们兄弟姐妹共同照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分割A号房产,由我们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被告周某霞、赵某、周某浩辩称:本案争议房屋原来属于公房,我父亲周某霞去世后,母亲杨某就和我们把这个房子买了。因周某旭系残疾人,我母亲说把这个房子给周某旭,谁赡养周某旭,这个房子就归谁,我们也同意了。我母亲去世后,周某旭没有人照顾,周某文就承担了照顾周某旭的义务,周某文照顾了周某旭8年。周某霞和赵某、周某浩均同意这个房子归周某文所有。

 

法院查明

周某文、周某鑫、周某杰、周某霞、周某辉与周某旭为同胞兄弟姐妹,父亲周某霞于1976624日去世,母亲杨某于20051212日去世。被继承人周某旭于201522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周某旭生前身患智力和肢体残疾,未婚。周某辉于2017718日因病去世,其妻赵某和子周某浩为其继承人。2010310日,北京市房山区××居委会指定周某文为周某旭的监护人。周某文一直照顾周某旭至去世。

经查,2010318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查明事实:被继承人杨某于2005年因病在北京市死亡;继承人周某杰、周某霞、周某文(周某旭的监护人)、周某辉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杨某遗留的财产是:坐落在北京市房山区A号的房屋,据被继承人杨某的继承人周某杰、周某霞、周某文、周某辉称,被继承人杨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杨某的配偶周某霞,杨某有子女六人,长女周某鑫、次女周某杰、三女周某霞、四女周某文、五女周某旭、儿子周某辉;杨某的父母姓名不详,其中杨某的配偶周某霞、父母均已先于杨某死亡。现周某鑫、周某杰、周某霞、周某文、周某辉均表示放弃被继承人杨某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杨某的父母、配偶均已先于杨某死亡,周某鑫、周某杰、周某霞、周某文、周某辉均放弃被继承人杨某的遗产继承权,兹证明被继承人杨某的遗产由周某旭一人继承。

2010331日,周某鑫、周某杰、周某霞、周某文、周某辉将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屋登记在周某旭名下。

庭审中,周某文、周某霞、周某鑫、周某杰、赵某、周某浩均认可被继承人周某旭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屋的市场价值为980000元。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屋归原告周某文所有,原告周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被告周某鑫房屋折价款十四万元,给付被告周某杰房屋折价款十八万元,给付被告周某霞房屋折价款十八万元,给付被告赵某、周某浩房屋折价款十八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周某旭去世后,因其父母均已去世且未婚无子女,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故按照继承法相应规定,周某旭的兄弟姐妹即周某文、周某鑫、周某杰、周某霞、周某辉为其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周某旭的遗产,因周某辉去世,故其配偶赵某和子周某浩作为周某辉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周某旭的遗产,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质证,原、被告均认可周某文对被继承人周某旭的抚养和照顾较多,故在分配遗产时应予多分。周某鑫因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对周某旭照顾相对较少,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应予酌减。现被继承人周某旭的遗产为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屋,因各继承人均认可本案所涉A号房屋价值为980000元,故法院综合具体情况予以分割。

本案中对于母亲杨某是否留有口头的协议指定谁照顾周某旭,其房屋就归谁,法院无法协议,因口头的协议双方均无法证明,法院因此认定不存在,就此也提示读者,如家中对于大额财产进行分配,最好留有书面证据,如有条件,可以请律师帮助代写,以免之后产生纠纷无法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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