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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债权到期后一方将名下房产转移债权人可否起诉要求返还

2024-04-24 19:43:33 0 创始人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孙某伊在2017124日与吴某鹏签订的《夫妻间房屋归属约定》协议;2.请求判令吴某鹏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回孙某伊与吴某鹏名下;3.判决孙某伊、吴某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孙某霖于20121114日向孙某伊转账116万元,于20121212日向孙某伊转账19万元、36万元,三笔共计171万元。由于双方对转账原因,陈述不一致:孙某霖主张将171万元转给孙某伊是为了委托孙某伊购买涉案房屋;孙某伊则主张是赠与。故20217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定171万元为孙某伊的不当得利之债,要求孙某伊向孙某霖返还该笔款项,但孙某伊目前无偿还能力。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查证,2012124日,孙某伊向案外人林某湖购买涉案房屋;2017111日,孙某伊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的一半无偿转让给了吴某鹏,涉案房屋为二人共同共有;2017124日,孙某伊将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无偿转让给了吴某鹏,吴某鹏取得涉案房屋全部产权。孙某霖认为,孙某伊在2017124日《夫妻间房屋归属约定》中将其占有涉案房屋一半产权无偿转让给吴某鹏导致孙某伊无力偿还孙某霖的债权,对债权人孙某霖造成了重大损失。故孙某霖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孙某霖的全部诉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孙某霖全部诉求。一、孙某霖在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主观臆断认为孙某伊没有执行能力,以此提起本案诉讼系浪费司法资源的表现。二、孙某伊在2017124日与吴某鹏签订的约定系夫妻二人之间在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下的民事行为,鉴于其二人的夫妻身份和自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现涉案房屋登记在吴某鹏名下。根据被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已经经过法院确认吴某鹏是涉案房产的唯一产权人,孙某霖请求变更登记并无相关依据。

 

法院查明

2013323日,孙某伊与吴某鹏登记结婚。

2017111日,涉案房产由孙某伊单独所有变更登记为孙某伊、吴某鹏共同共有。

2017124日,孙某伊与吴某鹏签订《夫妻间房屋归属约定》,内容为“坐落于朝阳区一号房屋,产权人为孙某伊与吴某鹏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房产登记到吴某鹏一人名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同日,涉案房屋被登记为吴某鹏单独所有。同日,孙某伊与吴某鹏协议离婚。吴某鹏在本院庭审中认可,并未向孙某伊支付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的对价。

20195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孙某霖诉孙某伊、吴某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孙某伊向孙某霖返还135万元。

20197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孙某伊上诉孙某霖、吴某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维持原判

2019102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吴某鹏诉孙某霖、迟某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孙某霖、迟某莲将涉案房屋腾空、交付给吴某鹏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201912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孙某霖上诉吴某鹏、迟某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并驳回吴某鹏全部诉讼请求。

202011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孙某霖与被申请人孙某伊、吴某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发回重审

20217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人孙某霖与被申请人孙某伊、吴某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书、孙某伊向孙某霖返还171万元。

在孙某伊、吴某鹏提交的孙某霖诉孙某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卷显示:2018925日的谈话笔录中,法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经调取产权登记材料,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吴某鹏名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孙某伊与被告吴某鹏于2017124日签订的《夫妻间房屋归属约定》;

二、被告吴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被告孙某伊、被告吴某鹏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经生效判决认定,孙某霖对孙某伊享有171万元的债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而孙某伊于2017124日将其享有的涉案房产的产权无偿转让给吴某鹏,即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的行为。孙某伊虽称其转让行为并未损害孙某霖的债权,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后,孙某伊至今未依照判决履行。孙某伊称具有偿还能力,亦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故可以认定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因而孙某霖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孙某伊无偿转让涉案房产的行为。孙某霖起诉要求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会孙某伊、吴某鹏名下,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孙某伊、吴某鹏主张孙某霖至迟已经于2018925日知晓孙某伊将涉案房屋无偿转让给吴某鹏。但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的卷宗中的庭审笔录等材料仅可以体现孙某伊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吴某鹏,并未提现吴某鹏是否向孙某伊支付过对价。孙某霖自认于20191212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吴某鹏称未支付对价时,才知晓孙某伊将涉案房产无偿转让给吴某鹏。故孙某霖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孙某伊、吴某鹏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孙某霖知晓无偿转让事项的时间早于孙某霖自认的时间,故法院对孙某伊、吴某鹏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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