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法定继承分割刘某杰与赵某芝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2、请求判令法定继承分割刘某杰与赵某芝婚姻存续期间将近100万的存款(涉案目前无证据)……。
原告方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概括为:被继承人刘某杰与我们生母周某娟(已故)于1957年登记结婚,生育有刘某慧(女)、刘某峰(男)子女二人。刘某杰与继母赵某芝于1973年6月登记结婚,未再生育子女。刘某杰于2020年6月30日去世。刘某杰去世已近一年,关于其遗产继承分割及抚恤金给付等问题,我们姐弟曾多次提出依据相关法律协商处理的主张,但被继母断然拒绝继承分割,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方赵某芝的涉案答辩意见概括为:不同意原告全部涉案诉求,涉案房产及存款不应展开法定继承,刘某杰留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赵某芝继承,故涉案房产及存款应由赵某芝继承;……其他四被告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与刘某杰建立抚养关系,应与刘某慧、刘某峰共同相关继承。
被告方刘某峰的涉案答辩意见概括为:不同意赵某芝的涉案继承意见。其方完全同意原告全部诉求,同意法定继承刘某杰与赵某芝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赵某芝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同意分割继承刘某杰与赵某芝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不同意追加四被告以及四被告要求分割有关遗产的诉求,刘某杰再婚时,只有吴某达是未成年人产生抚养关系,其余都已成年有工作。
被告方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的涉案答辩意见概括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同意被告方赵某芝答辩意见中对涉案遗产的处置要求。第一、涉案继承有遗嘱,不应展开法定继承,应该适用遗嘱进行继承。第二、被告既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也是涉案遗产的法定继承人,1973年赵某芝及被继承人刘某杰登记结婚,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均无独立生活能力,均需刘某杰夫妻资助,都与刘某杰夫妻形成抚养关系,在刘某杰身体健康状况差住院时,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均照顾,养老送终,其等人与刘某杰形成扶养关系,应享有继承权。
原告刘某慧涉案表示同意被告刘某峰一方代理人当庭之答辩意见,不认可被告赵某芝以及被告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等人的涉案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涉案被继承人刘某杰于2020年去世,其生前于1957年与周某娟(已故)登记结婚,生育有刘某慧(本案原告)、刘某峰(本案被告)子女二人,后于1969年双方离婚,刘某慧、刘某峰归周某娟抚养,刘某杰给付相关抚养费用,夫妻财产离婚时一并处理完毕。后刘某杰与赵某芝于1973年登记结婚,赵某芝为丧偶后带子女四人再婚,既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期间吴某达为未成年人,其余子女均成年;其后刘某杰与赵某芝未再生育子女。刘某杰去世后,原告涉案提起遗产分割诉讼,要求对刘某杰有关房屋、存款及涉案单位所发放抚恤金款展开法定继承分割。现被告赵某芝一方涉案提交了刘某杰生前所立遗嘱,陈述涉案应为遗嘱继承,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法庭审查,该遗嘱为手写体,书写人落款为刘某杰,日期为2011年x月x日……遗嘱——我离开人间后,把我在这个家中多年积累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一切财产,全部为我老伴赵某芝一人所有。另,我的后事由她处理。……刘某杰”。对于该份书证,原告及被告刘某峰一方当庭辨识,均认可为刘某杰字体,但对该份书证是否为刘某杰真实意思表达持异议;被告方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涉案对该份遗嘱无异议。
裁判结果
判令涉案被告赵某芝名下之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赵某芝单独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涉案当事人亦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为继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之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现被告方赵某芝作为被继承人配偶,涉案出具了被继承人刘某杰之手书遗嘱,经法庭审查,该份遗嘱为刘某杰亲自书写,明确了个人财产的处置,并签名落期,符合遗嘱的订立条件;此外,从该遗嘱的书写内容、语气,以及书写字数和外部载体等各方面审核,该份遗嘱符合家庭日常生活中的遗嘱留存方式,没有刻意制作的情形,本庭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对本案原告方以及被告刘某峰一方涉案要求判令法定继承分割刘某杰与赵某芝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及夫妻存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对被告方赵某芝以及吴某鹏、吴某坤、吴某光、吴某达等上述相关问题的诉讼意见予以考量采纳;现判令涉案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赵某芝单独所有;对涉案诉争的存款问题,因双方当事人涉案均未提交有效证据,故本庭涉案不予考量,双方当事人有确凿有效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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