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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部分继承人私下出售房屋其他继承人主张返还纠纷

2024-04-28 19:28:32 0 创始人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山区一号院房屋及宅基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父亲张某亮、二叔张某君是E村村民,爷爷张某家、奶奶刘某霞去世后,张某亮、张某君与张某英、张某杰分家。经E村村委会批准后,张某亮、张某君分得房山区一号的宅基地及房屋,原告与父亲张某亮、母亲孙某莎、二叔张某君居住并落户于此。张某君作为申请人,经批准后翻建过房屋。

张某亮于1994年去世,张某君于1998年去世。该户剩原告一人,张某君无配偶无子女,留有遗嘱,所有财产归张某花所有,1998119日,张某花成为户主。2000年,张某花外出求学及工作期间,张某杰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一号院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卖给张某文。原告几经主张物权,张某文拒不返还房屋及宅基地。张某杰无权处分原告财产,张某文明知所购房屋及宅基地非张某杰财产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系恶意交易,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过了诉讼时效,宅院是父母财产。

被告张某文,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查明

张某家与刘某霞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张某亮、二子张某君、三子张某英、四子张某杰、长女张某娟。张某家因死亡于19961111日注销户口,刘某霞因死亡于1998515日注销户口。张某亮与孙某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女张某花,后张某亮与孙某莎离婚。

张某家、刘某霞在北京市房山区E村原有宅院一处,现为北京市房山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院)。对于院内的房屋建成情况,张某花称一号院原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北房为张某君、张某亮于1987年共同出资建设,东房为二人1988年左右建造。张某杰称一号院内东房两间系父母于1981年建造,北房四间为张某君建设。

张某花于张某君去世后搬至张某娟家居住。

20011111日,张某杰与张某文签订立卖房产契约,将一号院卖给张某文,房款一万五千元。张某杰表示卖房是张某娟让其出卖,卖房款也给付了张某娟。

2005420日,张某文与案外人林某桂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一号院卖给案外人林某桂,现一号院由林某桂使用。

另查,张某花户籍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户别为农业家庭户。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花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一号院权属存在争议,且张某杰与张某文、张某文与林某桂分别签订了立卖房产契约、房屋买卖协议书。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花直接要求张某杰、张某文返还一号院,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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