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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子女与父母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子女离婚时给配偶之后可以反悔吗

2024-04-28 19:31:45 0 创始人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冯某亮、冯某鹏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3.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赵某与冯某宽系夫妻关系,冯某亮为二人之子,冯某荣系二人之女。孙某与冯某亮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冯某鹏。冯某荣与万某系夫妻关系。孙某与冯某亮于20021212日登记结婚,2010年北京市丰台区老宅被拆迁,赵某作为代表于20101126日签订了《A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据该协议,包括原告在内共安置了5套房屋,案涉房屋为其中一套,房屋于2013年实际交付和使用。

2014628日,原告与冯某亮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产权满足过户条件时,男方应协助女方过户,过户费由女方承担。案涉房屋于2019322日登记在冯某亮名下。原告多次要求冯某亮履行离婚协议,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冯某亮拒绝履行,冯某亮还将房屋的30%份额变更登记至冯某鹏名下。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如果原告在拆迁利益中享有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同意按照回迁房购房价格补齐差价。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亮、冯某宽、赵某、冯某荣、万某、冯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早在拆迁之初,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决定以总的平米数及拆迁补偿款购买五套两居室房屋,三套登记在赵某和冯某宽名下,儿子女儿各一套,以登记确定房屋的归属;购房款及装修购置家电款由父母垫资,如果儿女婚姻发生变故需要返还父母上述款项。故拆迁利益已经分配完毕,不存在分家析产的问题。

2.孙某与冯某亮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严重侵犯了冯某鹏的利益,应为无效。后冯某亮为保护冯某鹏的权利,将该房屋的30%份额变更登记至冯某鹏名下。3.如果原告同意调解,冯某亮同意在扣除购房款(拆迁时父母的垫资)、装修及购置家电款的前提下,给付原告1/3的折价款(按照4万元/平方米的单价),同时要求原告退还7年来的租金收益的2/3。另,原告需将其本人及其再婚后生育子女的户籍自冯某亮的户口本上迁出。

 

法院查明

赵某与冯某宽系夫妻关系,冯某亮为二人之子,冯某荣系二人之女。孙某与冯某亮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冯某鹏。冯某荣与万某系夫妻关系。孙某与冯某亮于20021212日登记结婚。20101126日北京市丰台区花乡A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北京F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A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甲方因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项目建设,,宅基地面积为302.67平方米,现在册人口为6人,实居人口1人,合计7人,分别为:赵某、冯某宽、冯某亮、冯某荣、冯某鹏、孙某、万某,拆迁补偿款合计2599679元,拆迁补助费合计152189元,乙方认购房屋五套,预留购房款152.92万元,剩余款项1222668元兑付乙方。原告在内共安置了5套房屋。房屋已于20121122日通知办理入住手续。2014628日,孙某与冯某亮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小产权房归女方所有,产权满足过户条件时,男方应协助女方过户至女方名下,过户费由女方承担。案涉房屋于2019322日登记在冯某亮名下。20201215日,案涉房屋按份登记在冯某亮和冯某鹏名下,冯某亮占70%份额,冯某鹏占30%份额。

孙某提交按《A村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每个被拆迁人口购买回迁楼按规定的优惠购房指标48平方米均价3400/建筑平方米计算;购买的成套楼房因房屋户型原因超出规定的人均48平方米至53平方米时,购买回迁楼均价按4000/建筑平方米计算;在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再超出面积部分每人最多只限10平方米(54-63平方米),购买回迁楼均价按4900/建筑平方米计算。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孙某所有;

二、冯某亮和冯某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孙某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过户至孙某名下;

三、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冯某亮、冯某宽、赵某、冯某荣、万某、冯某鹏购房款合计259350.4元。

 

房产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六被告作为同一户家庭成员,经拆迁取得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回迁房屋,依据对回迁楼房购房指标及单价的规定,冯某亮、孙某、冯某鹏均享有63平方米回迁房购房指标,平均单价为3685.7元。冯某亮与孙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一致,确定案涉房屋归孙某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现该房屋已取得产权证,冯某亮应当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孙某名下。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4.13平方米,故孙某除享有自己应得的63平方米的面积外,另享有冯某亮赠与的21.13平方米;孙某对拆迁补偿款不享有分配权,拆迁补助款中孙某与冯某亮各享有25364.8元,该房屋的购房款为310080元,系自拆迁补偿补助款中抵扣,故孙某应当支付六被告购房款的差额259350.4元。

六被告称孙某与冯某亮的离婚协议书严重侵犯了冯某鹏的利益,法院在前文中的表述已说明了案涉房屋面积的构成,并未波及冯某鹏应当享有的购房指标,故对六被告的此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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