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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中被遗漏继承人起诉再审法院支持案例

2024-05-02 19:09:26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赵某鹏、赵某斌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赵某文与赵某鹏系姐弟关系。申请人赵某斌系赵某文、赵某鹏之父。赵某文、赵某鹏之母吴某霞(已故)系吴某杰之女。2012年,因吴某杰未将应属于三个申请人的房屋补偿安置权益归还三个申请人,三个申请人将吴某杰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杰于2012年去世。在拆迁案件中,吴某杰的继承纠纷已经判决,但是,没有申请人的参与,也没有任何人告知申请人参加诉讼,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吴某杰名下的财产有三个申请人的份额,故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追加三个申请人为法定继承案件的继承人,继承吴某杰的遗产。

 

被告辩称

吴某坤辩称,吴某杰名下的房产在原审判决后已经卖了,我同意将吴某杰的遗产平均分配。

吴某超辩称,我不希望平均分配遗产,吴某旭、吴某丹赡养了吴某杰多些,我赡养的稍微少一些。我希望尽赡养义务多的人多继承一些遗产,同意原审判决结果。

吴某旭辩称,1、因吴某旭在吴某杰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应多获得遗产份额。2、不认可赵某文、赵某鹏主张吴某霞对吴某杰尽到赡养义务。3、诉讼费用应由造成本案重审的责任人吴某坤承担。

吴某坤向本院起诉请求:我与吴某超、吴某旭、吴某丹、吴某康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杨某芬于1985年去世,父亲吴某杰于2012年去世,父母生前均未立遗嘱。父母生前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W号商品房,以及存款150万元。父母去世后,吴某旭非法占有父母的上述遗产无法分割。我对父母履行了相应照料和赡养义务,因此我与被告对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我要求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丰台区W号房屋及存款150万元。

 

法院原审认定事实:

吴某杰与杨某芬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五个子女:吴某康、吴某超、吴某坤、吴某旭、吴某丹。杨某芬于1985年死亡注销户口。吴某杰于2012年死亡。吴某康与高某于1980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某佳。吴某康于2014212日死亡。吴某杰、杨某芬、吴某康生前均未立遗嘱。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W号房屋,系吴某杰于X号拆迁后购买的商品房。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此房系吴某杰的遗产,且该房屋的现值为110万元。吴某杰另遗留有存款1514737元,现由吴某旭保管。

庭审中,吴某旭提供了吴某杰的就诊病历、化验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此,吴某超予以认可;其他当事人均称各自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未提供证据。另查,吴某杰生前与吴某旭共同居住;吴某杰的丧葬事宜由吴某旭出资操办。本院原审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吴某杰、吴某康生前均未立遗嘱,其所留财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诉争房屋及存款系吴某杰遗产,应由吴某坤、吴某超、吴某旭、吴某丹、高某、吴某佳依法继承。因吴某旭对吴某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故其可适当多分得吴某杰的遗产。

本院原审判决: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W号的房屋归原告吴某坤所有;被告吴某旭、被告吴某超、被告吴某丹、被告高某、被告吴某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吴某坤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原告吴某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吴某旭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给付被告吴某超、被告吴某丹房屋折价款各二十万元,给付被告高某、被告吴某佳房屋折价款各十万元。三、被告吴某旭持有的被继承人吴某杰的存款一百五十一万四千七百三十七元,归被告吴某旭所有;被告吴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坤、被告吴某超、被告吴某丹折价款各二十七万元,给付被告高某、被告吴某佳折价款各十三万五千元。

 

法院查明

吴某杰与杨某芬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七个子女:长子吴某康、次子吴某阳、三子吴某坤、长女吴某超、次女吴某霞、三女吴某旭、四女吴某丹。1979年,吴某阳因车祸去世(吴某阳死亡时未婚、无子女)。杨某芬于1985年死亡注销户口。吴某杰于2012年死亡。吴某康与高某于19803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某佳。吴某康于2014212日死亡。吴某霞与赵某斌于19824月结婚,1983425日生育一女赵某文,198622日生育一子赵某鹏。吴某霞于2005925日去世。吴某杰生前与吴某旭共同居住;吴某杰的丧葬事宜由吴某旭出资操办。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W号房屋,系吴某杰于X号拆迁后购买的商品房。吴某杰另遗留有存款1514737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吴某坤于2014917日将坐落于丰台区W号房屋卖与他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已按原审判决执行完毕。

另查明,201264日,赵某文、赵某鹏、赵某斌来院起诉北京S公司、吴某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赵某文、赵某鹏、赵某斌提出北京S公司与吴某杰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吴某杰和北京S公司向其提供160平方米安置房屋,共同给付原告赵某文、赵某鹏、赵某斌拆迁款160万元。审理中,因赵某文、赵某鹏、赵某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履行处分了原告赵某文、赵某鹏、赵某斌的自建房屋,以及拆迁人给付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包含对原告自建房屋的补偿,即协议的履行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

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文、赵某鹏、赵某斌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赵某文、赵某鹏、赵某斌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撤销之前民事判决书。

二、吴某坤、吴某超、吴某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赵某文、赵某鹏52661.82元;

三、吴某旭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某文、赵某鹏215190.89元;

四、高某、吴某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赵某文、赵某鹏26330.91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诉争房屋及存款系吴某杰遗产,应由吴某康、吴某坤、吴某超、吴某霞、吴某旭、吴某丹依法继承。因吴某霞先于吴某杰死亡,吴某霞所得遗产应由其子女赵某文、赵某鹏代位继承。因吴某杰死亡后吴某康死亡,吴某康所得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高某、吴某佳继承。遗产继承时,应根据遗产情况及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予以处理。庭审中,赵某斌提出对吴某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继承吴某杰的遗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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