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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被继承人去世后,部分子女不同意分割遗产,其他继承人能否起诉强制分割

2024-05-05 19:34:54 0 创始人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母诉称:七被告均系我的子女。我丈夫刘父于2014年因病死亡。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系我与被继承人刘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我与七被告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要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康、刘某杰、刘某君、刘某旭、刘某鑫、刘某清共同辩称:我们同意依法分割本案的诉争房屋。如果原告刘母坚持主张继承本案诉争房屋的全部份额,我们同意按照我们应当继承的份额要求原告刘母给付房屋折价款。

被告刘某涛辩称:我不同意原告刘母的诉讼请求,我要求依法继承本案诉争房屋中我应当继承的产权份额,不接受房屋折价款。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刘父与原告刘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七名子女,即被告刘某康、被告刘某杰、被告刘某君、被告刘某旭、被告刘某鑫、被告刘某清和被告刘某涛。刘父于2014年因病死亡。2002年,被继承人刘父取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产权。一号房屋系刘父和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现在由刘某涛居住使用,刘母在刘某康处居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母与刘某康、刘某杰、刘某君、刘某旭、刘某鑫、刘某清和刘某涛就一号房屋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的价格为110万元。

刘母当庭表示其年事已高且仅有一号房屋一处房产,其希望享有一号房屋的全部份额并单独居住于一号房屋中,如让其余继承人享有一号房屋的份额势必会影响到其日后的生活,为此其同意给付其余继承人一号房屋的房屋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刘父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刘母继承所有,被告刘某康、被告刘某杰、被告刘某君、被告刘某旭、被告刘某鑫、被告刘某清和被告刘某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刘母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原告刘母分别给付被告刘某康、被告刘某杰、被告刘某君、被告刘某旭、被告刘某鑫、被告刘某清和被告刘某涛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的补偿款人民币六万八千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刘母与七位被告即刘某康、刘某杰、刘某君、刘某旭、刘某鑫、刘某清和刘某涛均系被继承人刘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系刘父与刘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当先将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分出一半为刘母所有,一号房屋中剩余份额由刘母、刘某康、刘某杰、刘某君、刘某旭、刘某鑫、刘某清和刘某涛依法继承。孝敬父母、尊重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社会价值体系的重要体现。刘母现已年逾古稀,其与刘父一生共抚育7名子女。现刘母仅有与刘父共有的一号房屋一处房产,同时刘母亦表示愿意给付七位被告对应的房屋补偿款,故对于刘母主张的继承一号房屋中刘父的全部份额,并支付刘某康、刘某杰、刘某君、刘某旭、刘某鑫、刘某清和刘某涛房屋补偿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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